众力资讯网

法院:人坐后排,等代驾,仍算司机!保险公司以事故认定为乘客,拒绝赔偿,不予支持!

车主酒后叫了代驾,在等待过程中,因开门撞伤路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两个问题:1.“交通
车主酒后叫了代驾,在等待过程中,因开门撞伤路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两个问题: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未限定车辆必须处于行驶状态。

2.无论是交强险条例还是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其保障和赔付的对象通常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下面我们看具体的判例,来回答文章开头的问题!

判例来源

(2025)苏04民终6629号

案情简要

2024年10月8日,刘某驾驶其妻徐某名下的新能源汽车与朋友聚餐饮酒。

酒后,刘某知晓自己无法安全驾驶,遂将车辆停放在某洗浴店门前的合法停车位内,并通过手机APP成功呼叫了代驾服务,准备让代驾将车开回。

此时,车辆已熄火,处于静止停放状态。刘某与朋友一同坐在车辆后排座位,等待代驾司机前来。

在代驾司机尚未到达的等待期间,刘某下车,打开了车辆右后侧车门。

恰在此时,李某正常骑行非机动车经过该车位。

刘某打开的车门与李某及其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当场摔倒受伤,双方车辆均有损坏。

交警支队接到报警后到场处理,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描述,坐在X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后排的乘客即刘某打开车门时与李某发生碰撞。”

责任划分上,刘某开车门时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当日,李某被送医检查,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颧弓骨折、牙挫伤。

数日后,因伤情需要,李某住院接受了“上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颧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争议焦点

事故发生时,刘某究竟是“乘客”还是“车辆使用人”?

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记载刘某为“乘客”,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的“驾驶人”或“被允许的驾驶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认为,刘某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因饮酒不能驾驶而呼叫代驾,在等待期间仍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其开门致害行为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需依法审查。事故认定书记载刘某为“乘客”,仅是对其事故发生时物理位置和行为瞬间的描述。法院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其法律身份。刘某关于“呼叫代驾、在车内等待”的陈述,与代驾订单截图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对事故认定书的单一记载构成“相反证据”。

刘某应认定为“车辆使用人”而非普通乘客。刘某在饮酒前驾驶车辆至事发地点,呼叫代驾后至代驾实际接管前,车辆一直处于其实际控制和管理之下。其开车门行为是为完成车辆交接而实施的必要行为,属于车辆使用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此时其法律身份并未因物理位置变化而转变为与车辆运行无关的“乘客”,仍负有安全管理义务。

本次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因车辆使用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符合“交通事故”的法定构成要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赔偿范围应涵盖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

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22920元,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20841.79元。

简要分析

“车辆使用”是一个持续过程,不仅包括行驶状态,也包括为使用车辆所做的必要准备和后续行为,使用人在此期间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因车辆静止而中断。

法院未机械采信事故认定书中的身份表述,而是结合行为人对车辆的“实际控制状态”进行综合认定,体现了法院对于证据的整体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