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在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期间的届满直接影响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那么,诉讼中法院是否需要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最高院在《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明确:
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未主动审查的,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检抗诉意见应予采纳。
本案焦点是: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间提出相应抗辩的,法院是否应依职权查明。
某建设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对借款数额认定不当,没有查明保证期间已过,适用法律错误,于2019年12月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审核证据、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全面审查:一是对借款合同的内容、阶段性汇总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查,对多笔债务的,重点审查是分段、独立存在还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二是对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担保权的实现条件是否成就等内容重点审查;三是清晰确定每笔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最终查明:案涉七份借条中,有六份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均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某建设公司出具担保函日期为2015年12月27日,至黄某平于2016年7月28日起诉时,上述六份借条均已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届满,某建设公司无需对该六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虽某建设公司在原审中未提出相应抗辩,但法院也应依职权查明。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未主动查明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导致作出错误判决,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债务的还款日期、担保函的保证期间等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未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即认定某建设公司对15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2022年9月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某建设公司仅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保证合同纠纷,无论是合同有效性,还是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法院均应依职权审查。如未主动审查导致错误判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或申请检察监督的方式申请纠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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