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4岁男生杀害同学的案子宣判了,被判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月28日,深圳市中院公布了这一判决结果。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14岁的钟某某和14岁的潘某某是同学,钟某某因为无端猜疑,对潘某某心生不满,就购买了折叠刀,伺机作案。
2025年4月8日19时许,潘某某放学回家,到自家楼下准备上楼时,提前埋伏的钟某某冲出来,持刀捅刺潘某某身体多处,造成严重伤害,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案情其实很简单,如果这个事儿发生在成年人身上,那毫无疑问,是妥妥的故意杀人,凶手肯定是要被判死刑的。
但麻烦的地方就在于,案发时两人都满了十四岁,但不满十八岁,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所以,即使法院认定,钟某某预谋行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因为他不满十八岁,所以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岁的孩子,正是初中二三年级的年龄,俩人还是同学,潘某某的家人还曾在之前说过,他们还经常顺带带钟某某一起回家,没想到最后发生了这种事。
这个判决结果其实并不意外,虽然法院认定是有预谋的行凶,而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大,这些都属于法定可以从重的情节,但因为他不满十八岁这一条,他就不用死了。
判决结果出来后,很多网友评论说,判了无期,将来还可以减刑到有期,最长也就是二十年,将来出狱的时候才34岁,还很年轻,还有可能再次犯罪。
还有网友说,如果34岁的时候出狱,找不到工作,还得社区帮扶,一想到自己交的税要用来帮助这种人,自己就心疼。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棘手难办的问题,近些年已经多次出现了,而且每次都是拿“未成年人保护法”做挡箭牌,因为是未成年,所以只能这么判。
这次这个还满十四岁了,好歹是够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如果他再晚生几天,案发的时候刚好距离十四岁还差哪怕一天,刑法也拿他没有办法了。
这些年这种案例已经不少了。
之前还有西南某地农村,一个9岁的女孩和一个7岁的女孩趁邻居不注意,偷偷溜进邻居家里,将邻居家只有10个月的孩子摔死的事情。
但因为她们未成年,所以即使她们做的这个事已经性质非常恶劣了,但她们仍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最多只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还有很多类似的校园暴力案件中,执法和司法部门都会碰到这个问题,因为不满十四岁,除了让家人带回去严加管教之外,就没有什么别的办法了。
也是因此,有不少网友感叹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保护善良的未成年人,却保护了这种做了坏事乃至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成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但其实也并不是没有任何办法,还是有的。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这种未成年人没办法,但民事赔偿还是有办法的,可以设置巨额的赔偿,以让对方受到的惩罚接近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的刑事处罚的损失为标准,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让他们倾家荡产。
毕竟,你只是失去了家产,而别人是失去了孩子。你未来的日子会很难,而别人是直接失去了未来。
所以,在刑事无法做出足够的惩罚的时候,可以考虑用民事赔偿补足本应承担的剩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