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汶上县王先生向媒体反映,其持两张借条及药店担保协议起诉借款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王先生认为案件审理存在人情干扰,是典型的 “人情案”,希望通过媒体发声,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复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由王先生提供)

(图片由王先生提供)
一、案件背景:持借条起诉却败诉,关键证据未获认可2023 年,王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汶上县次丘执法部门,要求对方偿还 7 万元借款及利息。王先生向次丘执法部门提交了三组核心证据:2009 年 6 月 5 日的 7 万元借条、2009 年 6 月 12 日的 3 万元借条(因约定还款日期未纳入本次起诉,原件已提交执法部门备案),以及一份以当地某药房资产作为抵押的担保书。
王先生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借款经过:2009 年其 40 多岁,正经营着画厂与养猪场,当时市场交易普遍以现金为主,手机银行、社交软件支付尚未普及,画厂买卖壁画、养猪场售卖生猪均是现金结算,现金流十分充足。当年 6 月,王先生从家中取出 7 万元现金,在县城一处药品仓库内当面交付给王某,对方当场出具借条,并以其名下药房资产提供担保。为佐证自身出借能力,王先生还提交了社区宗地面积确认表,证明其当时的经济实力。
然而,汶上县次丘执法部门一审判决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收到借款时成立。王先生虽提交借条,但执法部门以王先生未能充分举证 7 万元现金是现场交付为由不予采信;关键证据 3 万元借条上的日期 “2009.6.12” 经三次司法鉴定,均被认定并非王某书写,这一结论与王先生的陈述矛盾。最终次丘执法部门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754 元由王先生承担。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王某作为法人的当地某药房营业执照,进一步佐证借款人身份及担保的真实性,但二审执法部门依旧维持了原判。

(图片由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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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王先生提供)
二、当事人质疑:审理存在多重疑点,直指 “人情案”王先生对判决结果强烈不满,其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直指这是一起 “人情案”:
交易习惯未被认可:王先生反复强调,2009 年电子支付尚未普及,现金交易是社会普遍现象,自己当时经营的画厂和养猪场日常流水可观,完全具备 7 万元现金的出借能力,执法部门未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客观事实考量,仅以 “无转账记录” 否定现金交付的真实性,过于片面。
诉讼时效未被审查:王先生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次丘执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但本案中承办工作人员自始至终未提及诉讼时效相关事宜,程序上存在明显疏漏。
证据效力认定不公:王先生指出,自己提交的药店担保书明确约定以王某名下药房资产作抵押,二审中补充的营业执照也能佐证担保关系的合法性,但这些关键证据的效力未被执法部门充分采信;此外,未起诉的 3 万元借条原件已提交执法部门备案,该借条能间接印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却未被作为关联证据纳入审理考量,导致证据链被割裂。
审理存在人情干扰:王先生直言,本案承办工作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未做到公正中立,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偏向,疑似受到人情关系干扰,才导致自己 “持有借条和担保却败诉” 的不合理结果。
三、当事人明确诉求:要求复查案件,还以公正针对案件现状,王先生提出三点明确诉求:
恳请上级司法机关介入,对本案进行全面复查,重新审查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纠正一审、二审中的审理偏差;
要求执法部门对 “未审查诉讼时效”“未采信关联证据” 等程序疏漏作出合理解释,公开案件审理的关键流程和依据;
希望依法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决,判令借款人王某偿还 7 万元借款及利息,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四、媒体呼吁:坚守司法公正,回应公众关切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影响着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知。本案中,王先生 “持借条和担保却败诉” 的情况,结合其提出的审理程序疏漏、证据认定不公等质疑,已引发公众对基层司法审理公正性的关注。
在此,媒体呼吁:
相关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本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对本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复查,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若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不当或认定偏差,应依法予以纠正,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基层执法部门在审理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充分考量不同时代的交易习惯,合理认定证据效力,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兼顾法律原则与客观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坚决杜绝 “人情案”“关系案”,加强司法队伍作风建设,规范审理程序,公开透明办案流程,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维护司法公信力,让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能体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