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在探索中不断前进,从 “有罪推定” 到 “无罪推定”,从 “重实体轻程序” 到 “实体与程序并重”,司法机关通过对历史案件的复查与纠错,彰显了 “疑罪从无” 的法治原则和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的司法担当。
以下梳理 10 起已依法纠正的典型冤假错案,回顾其背景、纠错过程及对法治建设的启示,既正视历史教训,更凸显我国司法体系自我完善的决心与能力。
一、呼格吉勒图案:“真凶出现” 推动的重大纠错案件背景1996 年 4 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公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18 岁的呼格吉勒图因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被认定为嫌疑人。同年 6 月,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案件存在证据单薄、供述存疑等问题,但在当时 “严打” 背景下未被充分核查。
纠错过程2005 年,系列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主动供述该公厕杀人案为其所为,案件出现重大转机。2014 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经详细核查证据链、比对 DNA 信息,确认赵志红供述属实,呼格吉勒图系无辜。2014 年 12 月,法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随后相关办案人员被追责,家属获得国家赔偿。
法治意义此案是 “真凶出现” 推动冤假错案纠正的典型,直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对 “证据标准” 的严格化,促使司法机关更重视物证、科学证据的运用,避免依赖口供定案,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从 “重打击” 向 “重保障” 转型的重要标志性案件。
二、聂树斌案:跨越 22 年的 “疑罪从无” 实践案件背景1994 年,河北石家庄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19 岁的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1995 年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案件存在作案时间模糊、关键证据缺失、供述与现场细节不符等问题,但因当时司法程序不够完善,未得到及时纠正。
纠错过程2005 年,真凶王书金落网并供述该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全面审查卷宗、复核证据,认定原判决主要依赖口供,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且存在程序瑕疵,不符合 “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2016 年 12 月,法院宣告聂树斌无罪,家属获得国家赔偿,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法治意义聂树斌案是我国首次由最高法直接指定异地法院再审的重大冤假错案,首次明确 “疑罪从无” 原则在死刑案件中的严格适用,推动刑事诉讼法对 “证据标准”“再审程序” 的修订,强化了对 “防止冤假错案” 的制度性保障,成为我国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里程碑。
三、张氏叔侄案:DNA 技术突破与 “以物证为核心” 的转型案件背景2003 年,浙江杭州发生一起出租车司机遇害案,张辉、张高平叔侄被认定为嫌疑人。案件存在供述矛盾、关键物证(如 DNA)未指向二人等问题,但因 “同监犯指证” 等间接证据,2004 年二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纠错过程2011 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复查,通过重新鉴定现场物证,发现 DNA 分型与另一名罪犯勾海峰完全匹配(勾海峰此前因其他杀人案被执行死刑),确认叔侄二人无作案可能。2013 年 3 月,法院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二人被羁押近 10 年后获释,后续获得国家赔偿,办案机关启动内部追责。
法治意义此案是我国刑事司法 “以物证为核心” 取代 “以口供为核心” 的关键案例,凸显 DNA 等科学技术在证据认定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司法机关建立 “物证优先” 的证据审查规则,同时暴露了 “同监犯指证” 等非科学证据的风险,促使对 “证人证言”“供述合法性” 的审查更趋严格。
四、念斌投毒案:“排除合理怀疑” 标准的司法实践案件背景2006 年,福建福州平潭县一户人家食用自来水后出现中毒症状,2 人死亡,邻居念斌被认定为投毒嫌疑人。案件存在毒物来源不明、投毒方式存疑、关键物证(如农药瓶)检测结果矛盾等问题,但 2008 年念斌仍被判处死刑,此后案件因证据问题多次发回重审,陷入 “死刑 — 发回 — 再死刑” 的循环。
纠错过程2014 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严格依据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据标准,审查发现原判决中所有指向念斌的证据均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如毒物成分与念斌家中物品不符、证人证言前后冲突),且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2014 年 8 月,法院宣告念斌无罪,念斌被羁押 8 年后获释,后续获得国家赔偿。
法治意义念斌案是我国首次在死刑案件中严格适用 “排除合理怀疑” 标准的典型,明确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的司法原则,推动刑事诉讼法对 “证据审查”“疑罪从无” 的进一步细化,同时暴露了 “多次发回重审” 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促使司法机关优化再审程序,避免 “程序空转”。
五、五周案(周继坤、周在春等五人):“刑讯逼供” 引发的集体纠错案件背景1996 年,安徽涡阳县发生一起灭门惨案,周继坤、周在春等五人被认定为嫌疑人。案件存在明显刑讯逼供痕迹(如嫌疑人供述系被殴打后作出、身体有伤痕),关键证据(如凶器、血迹)未指向五人,但 1998 年五人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羁押近 20 年。
纠错过程2014 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复查,通过调取审讯录像、核查医疗记录,确认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且原判决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完整闭环。2016 年,法院宣告五人无罪,五人获释后获得国家赔偿,相关办案人员因刑讯逼供被追究责任。
法治意义此案是 “刑讯逼供” 导致集体冤假错案的典型,直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强化,明确 “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促使司法机关建立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律师提前介入” 等制度,从源头防范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六、陈满案:“最久冤案” 与再审程序的完善案件背景1992 年,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22 岁的陈满被认定为嫌疑人。案件存在作案动机不明、关键证据(如指纹、血迹)未指向陈满、供述与现场细节不符等问题,但 1994 年陈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此后陈满及其家人持续申诉 23 年,案件多次被驳回。
纠错过程201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证据不足、程序违法。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全面核查,认定原判决缺乏客观证据,且存在程序瑕疵,不符合定罪标准。2016 年 2 月,法院宣告陈满无罪,陈满成为我国羁押时间最长的冤假错案当事人(23 年),后续获得国家赔偿。
法治意义陈满案是 “长期申诉推动冤假错案纠正” 的典型,暴露了此前再审程序 “启动难、周期长” 的问题,推动我国建立 “检察监督与再审衔接” 的机制,明确最高检对重大冤假错案的抗诉权,同时促使司法机关优化申诉审查流程,避免 “申诉无门”,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七、刘忠林案:“物证缺失” 与 “疑罪从无” 的基层实践案件背景1990 年,吉林东辽县发生一起杀人案,22 岁的刘忠林被认定为嫌疑人。案件无任何物证指向刘忠林,唯一证据是其供述(后称系刑讯逼供所得),1994 年刘忠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2 年改判无期徒刑,羁押 28 年,是我国目前羁押时间最长的冤假错案当事人。
纠错过程2018 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原判决仅依赖口供,无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且存在刑讯逼供嫌疑,不符合 “证据确实、充分” 的标准。2018 年 4 月,法院宣告刘忠林无罪,刘忠林获释后获得 460 余万元国家赔偿(当时最高额国家赔偿),相关办案人员被调查。
法治意义刘忠林案是基层司法机关适用 “疑罪从无” 原则的重要案例,凸显 “物证缺失不得定罪” 的司法底线,推动基层法院对 “证据标准” 的严格把握,同时促使国家赔偿标准的提高,体现对冤假错案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成为我国司法 “基层纠错” 的典型范例。
八、李锦莲案:“间接证据不足” 与证据链审查的强化案件背景1998 年,江西遂川县发生一起投毒案,村民李锦莲被认定为投毒者,导致 2 人死亡。案件仅依赖间接证据(如李锦莲与死者有矛盾、曾接触过类似毒物),无直接证据(如毒物来源、投毒过程),且存在证人证言反复、证据链断裂等问题,2007 年李锦莲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此后申诉 10 余年。
纠错过程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审查发现原判决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存在多个 “合理怀疑”(如毒物可能来自他人、投毒时间无法确定),不符合 “排除合理怀疑” 的定罪标准。2018 年 6 月,法院宣告李锦莲无罪,李锦莲被羁押 20 年后获释,后续获得国家赔偿。
法治意义此案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对 “间接证据审查” 的严格化,明确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才能定罪,避免 “以推测、联想定案”,同时强化了再审程序对 “证据链完整性” 的审查责任,促使司法机关更重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逻辑性。
九、金哲宏案:“供述矛盾” 与 “以审判为中心” 的司法改革案件背景2005 年,吉林延边发生一起杀人案,金哲宏被认定为嫌疑人。案件存在供述与现场细节严重不符(如作案工具、抛尸地点描述错误)、关键证人翻供、物证缺失等问题,但 2008 年金哲宏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此后因 “狱中表现” 多次减刑,仍持续申诉。
纠错过程2018 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依据 “以审判为中心” 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开庭审理,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核查供述的真实性。经审理,认定原判决主要依赖矛盾的供述,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且存在程序违法。2018 年 12 月,法院宣告金哲宏无罪,金哲宏被羁押 13 年后获释,后续获得国家赔偿。
法治意义金哲宏案是 “以审判为中心” 司法改革的典型实践,强调 “庭审实质化”,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控辩双方充分质证,避免 “书面审理” 导致的证据审查疏漏,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从 “侦查中心主义” 向 “审判中心主义” 转型,强化了法院在定罪中的核心审查责任。
十、李文东案:“真凶落网 + 证据复核” 的双重纠错案件背景2002 年,内蒙古包头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李文东被认定为嫌疑人,2005 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存在证据单薄、供述存疑等问题,2017 年,真凶张海军落网,主动供述该案件,且 DNA 证据与现场物证匹配。
纠错过程2018 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结合真凶供述与 DNA 证据,确认李文东系无辜,2018 年 12 月宣告李文东无罪,李文东被羁押 16 年后获释,相关办案人员被追责。
法治意义此案再次验证 “真凶出现” 是冤假错案纠正的重要途径,同时凸显 “证据复核” 的重要性,推动司法机关建立 “重大案件证据终身负责制”,要求办案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全程负责,从制度上减少因 “证据失误” 导致的冤假错案。
周军律师提醒,正视历史冤假错案,不是为了渲染负面,而是为了以史为鉴,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上述 10 起冤假错案的纠正,并非简单的 “个案平反”,而是我国法治建设从 “重视打击犯罪” 向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转型的缩影。从呼格吉勒图案推动的 “证据标准严格化”,到聂树斌案确立的 “疑罪从无” 原则,再到张氏叔侄案凸显的 “科学证据核心地位”,每一起案件的纠错过程,都推动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司法程序的完善、证据规则的强化。
如今,“疑罪从无” 已成为司法共识,“证据为王” 已成为办案准则,我国刑事司法正朝着 “更公开、更公正、更文明” 的方向迈进,这既是对冤假错案当事人的最好告慰,也是对 “法治中国” 建设的坚实支撑。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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