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负伤人逃责、土地违规争议的村书记,为何能站上2025年选举的舞台?2014年6月29日,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滕庄村,村书记袁某福因门前道路硬化工程与村民朱某某发生纠纷,冲突中袁某福将朱某某殴打致伤。事后清苑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确显示,朱某某“肋骨骨折2处以上、胸腔积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结果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依法应进入刑事追责程序。
但事件最终并未走向司法审判。2015年4月2日,袁某福与朱某某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袁某福一次性支付肆万元,涵盖“医药费、误工补贴等所有费用”,同时要求朱某某“不得再就此事提出诉讼或其他要求”,一起刑事伤害事件,就这样被以民事调解的方式“了结”。
热心村民指出,袁某福作为党员、村党支部书记本应带头遵守法律,却在伤害村民后以金钱换免责,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朱某某的人身权利,更违背了党员干部的基本准则。对于“有案不立,立案不诉”的情况,热心村民对此提出质疑:为何法定的刑事追责程序未能启动?
二、调解协议背后:干部责任岂能“私了”?调解协议看似解决了纠纷,实则暴露了基层治理中法律边界的模糊。
据热心村民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不因民事赔偿而免除。轻伤二级已构成刑事犯罪,即便双方达成民事赔偿,也不能抵消袁某福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袁某福作为村书记,却利用自身身份和资源,将刑事纠纷“民事化”,以数万元赔偿规避了法律应有的惩处。这种“花钱了事”的处理方式,不仅让朱某某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完整保障,更传递出“权力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错误信号。
协议中还包含道路使用条款,明确袁某福“有权修整硬化门前道路,乙方及亲属不得阻拦”,结合此前的殴打行为,袁某福在村内的强势地位并不难被察觉,而作为干部,他的职责是维护村民利益和集体秩序,却因个人工程与村民爆发冲突并使用暴力,事后又通过协议压制对方维权。更关键的是,当干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私下调解一笔勾销,法律的威严和基层的公平正义便会受到侵蚀。
三、2021年土地交易:17亩集体土地为何违规出让?如果说伤人逃责是袁某福权力滥用的初显,2021年的集体土地违规交易则是其与村主任滕某超联手对村民利益的公然侵犯。据村民反映,2021年6月22日,滕庄村法人村委会主任滕某超代表滕庄村两委与保定某某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将17亩村集体土地以每亩18万元的价格出让,总金额306万元,出让期限长达50年。但整个交易过程完全绕过了法定的公开招标程序,属于“私自买卖村集体土地”,且村民透露,袁某福与滕某超二人目前已被清苑区纪委立案调查。
这起交易存在多处明显违规,且有官方反馈佐证。据2025年6月保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回复显示,经清苑区人民政府核实,滕庄村对村北17亩集体土地承包给韩秋生虽称进行了“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并公示,但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年限为50年,清苑镇纪委已认定承包年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回复明确指出“袁某福同志作为滕庄村党支部书记,对此负总责”,且“袁某福违反工作纪律,构成违纪”,依据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3年9月22日清苑镇党委已决定给予袁某福党内警告处分。但对于村民质疑的“以租代征”及50年租期问题,镇政府仅表示“在核查清楚后反馈”,截至目前村民仍不认可该处理结果,强烈要求收回土地。此外,交易还存在“在上一份合同未到期时签订”的情况,程序混乱程度可见一斑。
作为村书记,袁某福对村集体资产处置负有首要责任,却放任了这起违规交易,将17亩关乎全体村民利益的土地随意处置,其行为已严重损害集体利益。
四、结语时间来到2025年基层选举年,身负2014年伤人逃责、2021年土地违规且已被清苑区纪委立案的袁某福,却仍被传出可能参与选举,这让当地热心村民充满不解与质疑。按照党员干部参选要求,存在未查清的违法违纪争议且受过党纪处分的人员,不应具备参选资格。但袁某福不仅在伤人事件后多年逍遥法外,即便2023年因土地违规被给予警告处分,如今仍能通过政审,热心村民认为其背后似乎存在政府保护力量在“保驾护航”。
他的诉求很明确:这样一名多次违规、损害形象和村民利益的村书记,早已不称职,必须严肃调查其过往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如果这样的干部能继续参与选举,不仅是对基层民主制度的伤害,更会让村民对公平正义失去信心,滕庄村村民们仍在等待一个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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