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籍企业家荣女士及其牵头的“浙江省天津商会筹备组”(下称“荣女士筹备组”)就异地商会审批相关事宜向媒体反映情况,披露了一起持续七年的商会筹备及审批纠纷。该筹备组自2019年起投入资源推进商会筹备工作,2021年已取得浙江省民政厅名称预登记许可,2025年却得知,浙江省民政厅已为杜某核发该商会成立许可。筹备组对此次审批流程的合规性、公正性提出质疑,认为存在审批标准不一等情形,该事件也引发社会对行政审批规范及营商环境保障的相关关注。
七年筹备:依法推进 具备法定筹备基础荣女士自2002年独立创业,在天津积累创业经验后赴上海发展,曾当选上海市天津商会执行会长。2019年,荣女士赴杭州发起筹备“浙江省天津商会”,2020年,经浙江省工商联上报统战部并发函至天津市南开区相关部门,荣女士顺利通过会长人选综合评估。2021年11月29日,筹备组正式取得浙江省民政厅出具的《准予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明确其为该商会合法筹备主体,相关流程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
据悉,因浙江省工商联未按程序出具对接天津市工商联的公函,导致商会成立大会未能如期召开,但荣女士筹备组仍持续推进商会职能搭建及浙津两地经济合作服务工作。七年间,该筹备组累计与浙江省多个异地商会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与天津市各区相关部门构建服务联动平台,多次组织浙江企业家赴天津考察投资,促成多个合作项目签约落地,为浙津两地相关部门、企业资源互通及经济协作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资金投入方面,荣女士个人累计出资逾千万元用于筹备各项工作,未计相关回报。
审批争议:多方分歧 聚焦流程合规性荣女士筹备组表示,2025年其曾就审批相关事宜向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联提出异议,并得到“重视问题、未解决不审批”的相关回应,但后续上述部门仍为杜某核发了商会成立许可,筹备组认为相关部门未履行承诺。据其反映,浙江省工商联相关负责人陈某、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李某,分别参与了杜某相关筹备批复出具及成立许可核发工作,筹备组对两人在审批过程中的相关决策行为及审批流程合规性提出质疑。
据悉,杜某曾为荣女士筹备组成员,后独立推进商会成立相关工作,仅用半年时间便获得了荣女士筹备组多年未取得的、浙江省工商联对接天津市工商联的相关公函。此外,在浙江省工商联组织的双方调解会上,杜某表示“需向会员收取会费维持商会运转”,而荣女士则表态将出资500万元用于商会初期开支。荣女士筹备组认为,两者在企业实力、家乡贡献、社会责任履行及影响力等方面均存在差距,对杜某作为商会相关负责人的认可度提出疑问。
筹备组进一步提出,审批过程中存在流程标准不一的问题:其多年申请对接天津工商联的公函时,被以“无先例”为由拒绝,而杜某却顺利获取该公函;自身筹备申请多次被以“需联合批示”为由暂缓推进,杜某则在相关争议未解决、部分成立条件存疑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审批快速获得成立许可,筹备组对该选择性审批相关情形提出质疑。
荣女士筹备组称,此次纠纷背后或存在公职人员干预相关情形,并明确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筹备组成员反映,省资源厅在职干部倪某曾向荣女士提及相关利益诉求,在未达成一致后,转而协助杜某推进商会筹备工作。2024年1月,倪某在社交软件群中发表针对荣女士的负面言论,称其家乡引资活动存在问题,并将荣女士移出。相关言论在浙江部分天津籍人士及相关圈层中扩散,荣女士筹备组认为此举系否定其社会贡献、助力杜某获取商会筹备相关权益,且倪某存在直接主导杜某筹备工作、对接相关审批部门负责人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荣女士方指称2025年9月17日,杭州市民政局社管局工作人员孙某主动联系荣女士,提出要求其现场签订《关于自行解散浙江省天津商会的承诺书》,被严词拒绝。该承诺书明确要求荣女士放弃对“浙江省天津商会”的筹备权、名称专用权及相关复议、诉讼权利。筹备组成员指出,该行为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中“禁止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及《民法典》中关于禁止胁迫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定,认为其目的或为掩盖前期审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

被指干预签订 图一 (代表人提供)
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的标杆省份,浙江“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是吸引外来投资者的核心优势之一。目前,荣女士筹备组明确表示,将坚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场持续七年的商会筹备及审批纠纷尚未有最终结果。
如何妥善处理此次审批相关纠纷,厘清审批流程中的相关疑问、落实相关责任,既关系到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也关乎行政审批公信力及地方营商环境形象,仍待地方相关部门以积极态度妥善推进,为这场持续七年的筹备及审批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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