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过户:从延迟到查封
2016年10月25日,马丹青在临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中明确广场小区福利房和盛世家园商品房归她所有。但当她持仅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单位福利房广场小区需先由测量队进行测量;在测量队登记后,对方表示“工作繁忙,请回家等候通知”。
这一等,就到了2021年法院对一起债务纠纷案件的判决。
盛世家园房产的过户,也被告知“小区尚未完全竣工,需待开发商完工并售出全部楼户后统一办理”。考虑到自身健康状况不佳,女儿正在上大学,未来生活缺乏保障,她请人协助沟通,与李某某办理了形式上的复婚。当时,她因家庭矛盾自2018年起前往外地陪伴女儿,与李某某几乎失去联系。2021年11月,她回到临邑,李某某突然出示一份法院判决书,她才发现自己成为“连带被告”——陌生人信某某起诉李某某“民间借贷”,她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而盛世家园房产证上竟写有两人名字,档案中还发现一份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离婚次日)的转移登记申请书,将盛世家园房产转移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协议内容不符。
她申请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未予准许;向登记中心申请更正档案,对方以“房产已被查封”为由未予办理。据了解,登记中心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说明存在不一致:起初表示没有记录,之后又改口称“有”,最终房产仍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二、债务情况:金额变动与证据争议
在这起债务纠纷中,原告信某某对借款金额的陈述多次变化:2021年原一审称借款667.37万元、还款274.89万元;2025年2月再审改为借款905.1375万元、还款708.7873万元;2025年6月重审又调整为借款847.37万元、还款590.9753万元,但始终未说明每笔款项的具体来源。
2025年重审调取了信某某与李某某的银行流水,据律师统计,信某某一家向李某某转账667.37万元,李某某向他们转账647.3223万元,流水大致持平——齐河县公安局2024年可能因“流水重复统计”而认定存在“500万元差额”,实际剔除重复后债务关系存疑,且没有任何一笔银行流水备注为“借款”或“还款”,多笔转账备注与“借款”无关或相反,信某某仅以“结算习惯”解释,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
根据马丹青与临邑县公安局民警2024年的通话,李、信两人曾承认对账单存在不实,称李某某为信某某兑现438万承兑汇票,但无原件、无兑现记录,关键证人邵秀梅未出庭,使得债务真实性受到质疑。原一审中多笔流水被称为“承兑款”,在问题发现后重审中改称“是还款”,前后不一致引发对债务真实性的疑问。
这些情况在临邑县法院审理中未得到充分重视。报案流程从市信访局转至市公安局,再移交齐河经侦,但齐河公安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建议其回临邑或市局处理;案件移交齐河后进展缓慢,债务真实性审查未能明确。
三、庭审过程:证据提交与程序讨论
2025年11月,马丹青查阅(2025)鲁1424民初1848号案件卷宗时发现,己方提交的五份质证意见及客观证据未录入卷宗,仅对方单方面制作的证据被收录,这一情况引发对程序合规的关注。
或因卷宗材料不全,法院在判决中对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争议,以“未能证明债务不实”为由认定马丹青“举证不足”。法律规定原告需对“借贷合意及款项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可信某某未能提供借款时的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对554万元本金计算方式的说明也不一致(时而称“600万-46万”,时而称“利滚利”),法院则自行制作“借款及清偿情况表”,最终认定本金4345338.69元,将举证责任转移至马丹青。
2025年重审中,程序问题进一步显现。马丹青的律师申请拷贝李某某的银行流水,法院仅允许在法院电脑查看而不提供拷贝,理由是“防止泄露他人隐私”,经沟通后获得流水,发现其中有重复部分;6月18日庭审后,8月19日县委组织多部门接访马丹青、了解其举证思路后,法院随即向李某某、信某某补充询问笔录,尽管单方陈述缺乏客观证据支持,法院仍将其作为认定债务的重要参考。
广场小区房产签名经司法鉴定确认非本人笔迹,马丹青申请对盛世家园房产登记申请书进行鉴定,但法院未予准许;她依据同类案件判决,主张“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法院未予采纳。临邑县法院9月15日作出判决后,原院长于磊调任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重审判决未修正此前问题,使她对二审的公正性存有疑虑。
### 四、结语
目前,马丹青的两处房产因“未过户和李某某债务”仍被查封;临邑重审后她已上诉至德州中院,开庭日期未定,对司法流程的担忧持续存在,多重情况使这位健康状况不佳、依赖药物维持的女性面临较大压力。
她希望法院能重视债务真实性的疑问,严格审核相关证据,客观处理材料与债务争议;不动产登记中心能依据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司法程序能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关注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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