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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女子和丈夫起争执,丈夫在后面追赶,她不小心摔倒受伤,住了几天院,医药费花

湖北,一女子和丈夫起争执,丈夫在后面追赶,她不小心摔倒受伤,住了几天院,医药费花了五万多元。就当付钱时,夫妻俩后悔莫及,因为还差三万元凑不齐。妹妹和妹夫赶来探望,妹夫看哥嫂后悔又难过,他一时心软,帮忙垫付了三万元。谁知,女子康复出院后,哥嫂翻脸不认账了。妹夫被气得起诉哥嫂俩,虽然连审败诉,但他依旧不愿放弃,接着继续上诉。岂料,判决结果,令妹夫心寒。

阿军夫妻俩听说丹丹受伤住院,作为妹妹和妹夫,按情理肯定要上门探望。

抵达医院后,阿军夫妇得知到,丹丹因和丈夫争吵受伤。起初,二人误以为丹丹被丈夫家暴殴打。

后续才搞清楚,两人争吵情绪激动,丹丹见状打算跑开,丈夫在身后追她。

丹丹当时由于害怕,慌乱之余不慎摔倒,这一摔,直接住进了医院。

盯着手里五万多元的账单,丹丹和丈夫悔不当初,早知闹别扭要花这么多医药费,他们绝不会闹矛盾。

两万多元医药费,他们勉强能拿出来,可剩下的三万元,他们想尽办法也凑不齐。

就在这时,阿军和妻子恰好来看望,作为妹妹和妹夫,两人一进门,看见丹丹和丈夫正为三万元发愁。

阿军这个做妹夫的,到底还是心软了。毕竟是亲戚,打断骨头还连着筋,都说救急不救穷,在阿军看来,人都住院了,这不就是救急嘛。

这么一想,阿军终究顾及亲戚一场,觉得不能袖手旁观,拿出三万元,替他们垫付了医药费。

对这个家来说,有了阿军的帮助,无疑是雪中送炭。

然而,时间一长,阿军当初帮忙垫付是应该的,他们压根没打算还,也没想过要提。

阿军看夫妻俩过了这么长时间,对三万元还是一个字都不提,心中越来越不舒服。

如今,对方不闻不问,他怎么能不介意?

他之所以拿出三万元帮忙垫付医药费,并不是因为这笔钱来得容易,也不是因为他理应承担,而只是当时情况紧急,人都住进了医院,他一时心软,才咬牙帮了这个忙。

他收入不高,也只是个普通人,生活过得并不宽裕。

他终究只能硬着头皮,向丹丹夫妻俩开口讨要那笔钱。

然而,结果令他心寒,当初垫付时,他们尚有一丝感激,如今要钱时,阿军反倒低三下四,像个孙子。

可没想到,丹丹夫妻俩不念这份情,反而忘恩负义,赖账不还。

经历一次次失望之后,阿军忍无可忍,决定起诉他们,用法律的武器,讨回这笔钱。

而这个过程,远比阿军想象的更不顺,一开始,他以民间借贷,起诉丹丹夫妻俩,想通过法律把这笔钱要回来。

可问题在于,当初垫付时没有写欠条,他拿不出证明这三万元是借给对方的。

就这样,阿军从一审打到二审,又从二审走到再审,没能扭转局面,最终全部败诉。

当初,他愿意拿出这笔钱,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想帮哥嫂渡过难关。

可如今,对方不仅不还,反而赖账,他怎么都想不通。

于是,阿军这一次改变诉讼思路,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丹丹夫妻俩。

所谓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

阿军当初垫付医药费的行为,正好符合这一情形。因此,这一次他终于胜诉了。

丹丹夫妻俩一看,不仅要还三万元,还要还利息,心里就不舒服了。

哥嫂觉得,之前阿军起诉败诉了,这钱按理不该还,于是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问题来了,同样是要三万元,为什么换了个理由,结局就完全不同?

第一次,阿军说是“借款”。可法官要的是证据:借条呢?聊天记录呢?转账备注呢?都没有。丹丹夫妻俩又不承认借过钱。阿军证明不了借贷关系,只能败诉。

第二次,阿军则换了个思路,我不是借钱给他们,我是替他们垫钱。

我们没有约定,他也没有义务,但当时人住进医院,情况紧急,我是为了避免他们利益受损才垫付的。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从法律上看,阿军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必须要为丹丹垫付医药费。

他之所以出手,并非欠了对方什么,也不是双方事先有约定,而是出于一片好心,主动替他们解了燃眉之急。

正是有了阿军垫付的三万元,丹丹的治疗才得以顺利进行,病情有了好转的可能。

而且,丹丹夫妻俩对这笔钱是接受的,并没有直接拒绝。

他们事后赖账,说明不愿还钱,却不能证明他们当时没有接受这笔垫付,更不能否认他们因此获得了实际利益。

综合来看,阿军既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又是在丹丹急需治疗的情况下,主动垫付了三万元医疗费。

这一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因此,阿军垫付三万元医疗费,实属无因管理之一。

既然,阿军垫付三万医疗费,已经构成无因管理。那么,丹丹夫妻俩作为受益人,应当返还这笔费用。

也就是说,他们不仅要归还阿军垫付的三万本金,还应当返还期间产生相应的利息。

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