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至极!河南洛阳,35岁男子深夜到酒馆喝酒,期间跟店里一名年龄较大的女店员闲聊,女店员称他点的酒不好喝,推荐了另外一款,男子下了一单尝试,不知道是酒劲大还是什么原因,喝的男子头晕,于是下楼想要买饮料缓解一下,没想到回来后在喝酒,却觉得杯子里的酒有异味,等他在反应过来时就觉得嘴、食道、胃里瞬间刺痛,导致他呕吐不止,他怀疑自己的酒里被添加了东西,可店员们均不回应,而是低头刷手机,事后男子报警,查监控显示一名17岁女店员两次往男子酒杯添加东西,原因是觉得男子 骚 扰 别人,想要让他早点喝醉离开,男子无法接受这套说辞,于是要求赔偿3万元,但没想到酒馆的处理方式却让他无法接受!
张先生闲来无事去写字楼找朋友,结果没约上,恰巧手机没电,他就进了一家酒馆,想着给手机充上电,顺便喝点啤酒。
当时已经是深夜,店里有两女一男,三名店员,他点了两瓶1升装的啤酒。
饮酒期间,他跟其中一名年龄较大的女店员搭话,女店员称他喝的酒不好喝,还推荐他另外一款。
张先生听信便直接点了一点,可能是酒劲太大,张先生喝到一半喝的头晕,他起身下楼想去买瓶饮料缓解一下。
就是这短短几分钟的空档,他搁在桌上的那杯酒,竟被人动了手脚。
张先生回来,也没多想,端起杯子接着喝,可酒一入喉,问题就来了。
嘴唇、食道、胃里像被针尖扎一样,火辣辣地疼。
紧接着是止不住的喷射性呕吐,人当场就垮了。
他赶紧询问店员是否有人给他杯子里加东西,但没人回应。
后来不知道是晕了还是多了,男子昏睡过去,直到凌晨三四点钟,有店员叫醒他称酒馆打烊。
回家后男子依然没有好转,赶紧去医院,诊断结果很不乐观:酒精中毒、酒精性胃炎,食管和胃部全都发了炎。
之后的日子里,他又陆续查出血压异常,脏器和心脏也出了问题。
事发之后,张先生第一时间报了警,可事情并没有朝着他预想的方向走。
存从店内监控显示,动手的是店里一名年仅17岁的女店员。
她先后两次往张先生的酒杯里添东西。
拒女店员自己说的是头一次添的是清酒,第二次添的,是度数高达96度的伏特加。
但该女店员跟老板解释称,张先生当晚对其他女店员有过骚扰行为,脸都要贴到身上。
店员受不了,才出此下策,想赶紧把他灌醉,好让他早点走人。
老板还拿出了监控和聊天记录当佐证。张先生一听就急了,坚决否认。
他的说法是,自己和这名年轻女店员几乎没搭过几句话,压根谈不上什么骚扰。
两边各执一词,警方最开始曾考虑按投毒案件来办。
但查下来认定,96度的伏特加说到底还是酒,不是毒药,够不上投毒的门槛。
最终,案子以故意伤害的行政案件立案。
立案之后,张先生觉得自己受伤害很大,提出3万元赔偿,店主只肯给1000元,差距太大,调解当场就崩了。
另一头,当事女店员和家人也不认账,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认可,连处罚文书都拒绝签收。
张先生不甘心。他想做伤情鉴定,用白纸黑字证明自己这一身病,和那杯被偷加的高度酒之间有因果关系。
可现实又给他泼了盆冷水:他跑了好几家鉴定机构,得到的答复都是超出鉴定能力,做不了。
鉴定做不成,因果关系就难坐实,案子想往刑事上靠,也就格外艰难。
张先生觉得,这事性质严重,不该只停在行政处罚这一层,应该立成刑事案件。
96度伏特加是极高纯度的烈酒,压根不能直接入口,平常最多拿它少量调酒用。
直接喝下去,口腔、食道、胃黏膜都会被灼伤,喝得多了,人可能昏迷,甚至危及性命。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往别人酒里偷加96度烈酒,显然不是无心之失。
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这口酒下去意味着什么。
可光有故意还不够,故意伤害要够得上犯罪,通常得达到“轻伤”及以上,而这,就得靠伤情鉴定来定。
这也正是本案卡壳的地方,鉴定做不了,伤情到没到轻伤就没法认定,案子也就难以从行政层面升格到刑事层面。
所以警方先按故意伤害行政案件处理,法律上是有它的逻辑的。
但要说明的是,行政立案不等于不用担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同样规定了拘留、罚款等处罚。
如果后续鉴定条件具备,或者冒出新的证据,案件性质依然有重新认定的可能。
不得不说,一杯酒、一时冲动,代价可能远超想象。
对张先生来说,他要的是一个说法,是自己被拖垮的健康。
对那名17岁的店员来说,一个没想清楚的举动,也可能把自己的人生拽进麻烦里。
这杯酒里到底加了什么,法律最终会给出什么答案,还得等时间和证据来说话。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评论区聊一聊!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2026-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