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子出门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湖南岳阳,一小伙和朋友在网吧包间内上网,期间,一名女子进入包厢二话不说,直接把裤子脱了,而后坐在小伙身边,一边上手摸小伙,一边尝试脱小伙的衣服。 小伙懵了,当即躲闪并大喊救命。怎料,女子依旧不依不饶。 网吧的工作人员见状起初还以为两人是情侣,而后发现不对劲,和小伙的朋友一起合力才将女子制止。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表示,男孩子出门在外面也要保护好自己!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这事太离谱了!女生不是喝多了,就应该精神上有问题。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女子对小伙的所作所为,对小伙而言其实就是性骚扰,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不仅如此,男性也可以作为猥亵的对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具体到本案,女子的行为对小伙而言,还属于猥亵,面临处罚。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项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的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精神病也并不是完全免责的理由!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网吧作为经营者对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能坐视不理,否则,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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