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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个村民吃完白事酒往家走,经过村里那棵挂了牌的老古树时,一根枯枝突然砸

广西柳州,一个村民吃完白事酒往家走,经过村里那棵挂了牌的老古树时,一根枯枝突然砸下来,人当场没了。这棵树是林业局挂牌保护的,160岁了,早就枯死了。村里之前就报告过,说枯枝砸过房子,危险。林业局也确实办了手续,在系统里把树注销了,可那牌子还挂在树上,枯枝也没人砍。人死了,家属找上门。林业局说:系统里都没这树了,凭啥赔?家属不服,告上法院索赔。法院这样判决。   2024年6月21日傍晚,屯里的黄某祥刚刚吃完一场白事酒席,同村的熟人过世了,他帮着忙前忙后,礼数尽到了,饭也吃过了,便一个人沿着屯里的老路往回走。   这条路他走了几十年,闭着眼睛都知道哪儿有坎、哪儿有弯。经过屯里那块平地时,他习惯性地靠近路边走,旁边就是那棵老枫香树。   这树有些年头了,村里老人都说,打他们爷爷那辈起,这树就在那儿站着。树干粗得要两三个人才能合抱,枝丫伸得老开,夏天能遮出一大片阴凉。   只是这些年,树老了,枝叶渐渐枯了,没什么生气,但毕竟是个标志,大家路过也都习惯了。   谁也没料到,意外就那么发生了。   黄某祥刚走到树底下,头顶上咔嚓一声闷响,一根枯死的树枝突然断裂,直直砸了下来。   他来不及躲,也根本没想到要躲,那碗口粗的枯枝不偏不倚砸在他头上。   人当场就倒下去了,血流了一地。   屯里人听见响动跑过来,一看是黄某祥,赶紧七手八脚送医院。   但伤得太重,颅脑损伤,人没救回来,就这么没了。   好好一个人,吃完一顿酒席,回家路上就这么走了。家里人哪接受得了?媳妇钟某英、儿子黄某华,哭得稀里哗啦。   丧事办完之后,他们就想弄明白,这事儿到底该谁负责?   那棵树的身份不一般。它不是普通的野树,是一棵挂了牌的“古树”。   2018年的时候,林业局给它挂了块“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牌”,树龄鉴定是160年,属于受保护的古树。   这棵树之前就出过事,掉下来的枯枝砸过村民的房子,好在没伤到人。   4月中旬,村委也觉得悬,专门逐级去报告,说这树危险,得处理一下,情况报给了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接到报告后,按程序走了一道。   5月28日,县林业局审核同意了,在系统里把这棵古树给注销了。   可问题是,注销只是在系统里点个确认,那块“古树名木保护牌”还挂在树上,没摘。   村里没人接到通知说这树已经不是古树了,乡里也没人知道县里已经批了注销。   更关键的是,那棵树还立在那儿,枯枝还挂在树上,谁也没去动它。   就这么着,黄某祥路过,出事了。   出事之后,那棵树才被砍掉清理了,保护牌也终于摘了下来。   但人已经没了,说什么都晚了。   案子闹得法院,双方争得厉害。   黄某祥的家人认为,这树是林业局挂牌保护的,从头到尾都是林业局在管,出了事应该担责。   县林业局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觉得,自己冤得很,树是死了,在系统里注销了,法律上这棵树已经不是古树了,不再是林业局的管理对象。既然不是管理者,凭什么还要担责?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   法院指出,涉案树木树龄为160年左右,属于古树,县林业局属于主管单位,虽然县林业局已于2024年5月28日在系统内完成注销,但事发时,该古树上仍悬挂着该局加挂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牌》。   法院认为,这块牌子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代表着主管部门对该树的管理,保护牌未被摘除,意味着县林业局作为管理人的外部法律状态并未改变,其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因内部操作而实际转移或灭失。   法院进一步查明,早在事发前两个月的2024年4月,村委已向乡林业站报告该树枯枝掉落存在安全隐患,乡站也随即上报县局。   这意味着,县林业局明知危险,但仅于5月28日完成内部系统注销,既未将注销结果通知所有人、村委或乡政府,也未采取修剪、移除或设置警示等任何实质性的排险措施。   至于县林业局“系统注销即免责”的抗辩。   法院明确指出,内部系统操作仅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不能当然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   古树名木的退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外部公示程序,让利害关系人知晓。   换言之,县林业局不能以内部流程的便利为由,忽视其负有的保障义务。   最后,法院认定县林业局的责任并未免除,且其过错程度较大,判决其对死者家属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总共182627.9元。   而剩下的30%应由村里承担,但村里那部分死者家属没起诉,法院也就不处理,只判了林业局该赔的那一份。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