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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树断枝伤人,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可能为此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枯树断枝伤人,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可能为此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无论是树木的所有人还是管理人,都应该对存在断枝可能的树枝(枯枝)及时清除,避免发生树枝脱落伤人事件而受牵连、担责。 2024年6月,广西柳州市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上大陂屯村民黄某祥,在回家经过屯内一处平地靠近一棵古树旁边时,被一棵枫香古树上折断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县林业局于2024年5月28日在系统内注销古树,但未摘除保护牌、未通知某村民小组及乡政府,也未采取修剪等措施消除古树名木死亡导致的风险,直至案发后保护牌仍悬挂于被砍伐的树干上,而且县林业局也知道案涉树木曾经对群众的财产产生损害,但没有实际上采取措施,因此,县林业局管理人的责任未实际转移或者灭失,仍需对古树安全隐患负责,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