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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临泉,有一对夫妻,春节想让3个孩子开心,打算带他们出去玩。听闻附近草莓园50

安徽临泉,有一对夫妻,春节想让3个孩子开心,打算带他们出去玩。听闻附近草莓园50元能摘一大筐草莓,夫妻俩觉得正合适,既能享受摘草莓乐趣,又能囤货。去之前一家人就商量着怎么把篮子装满。到草莓园后,孩子们撒欢摘草莓,夫妻俩则观察别人装草莓的方法。轮到他们装时,夫妻俩绞尽脑汁,像叠积木一样,还利用草莓茎,堆出个大大的草莓塔,原本最多装6斤多的小篮子,装了10斤半,拎都拎不动,老板看到都惊了,不过还是按约定让他们付50元带走了草莓。 这对夫妻家里有3个娃,春节时想带孩子们出去透透气、乐呵乐呵。刚好听说附近有个草莓园搞活动,50块钱就能摘一大筐,夫妻俩觉得太合适了,既能让孩子体验摘草莓的乐趣,还能囤点草莓当零食。 去之前,一家人还特意商量,怎么才能把篮子装得最满,不亏着这50块钱。 到了草莓园,3个孩子一进草莓地就撒欢了,专挑又大又红的摘,手里攥不下就往小篮子里塞。 夫妻俩没跟着瞎忙活,反而站在一旁,悄悄观察别人怎么装草莓。说白了,就是想偷学点技巧,多装一点是一点。 等轮到他们装的时候,夫妻俩可就用上心思了,那操作真的绝了。 他们不像别人那样随便往篮子里放,而是像叠积木一样,一层一层摆得整整齐齐,还特意利用草莓的茎,让草莓能层层叠叠堆起来,堆成了一个小小的草莓塔。 本来那个小篮子,老板说最多也就装6斤多草莓,结果夫妻俩这么一操作,称了一下,足足有10斤半,重得夫妻俩都快拎不动了。 老板过来一看,眼睛都惊直了,嘴里一个劲念叨,从没见过这么能装的,说他们也太会算了。 但吐槽归吐槽,老板最后还是没多说啥,按之前约定的50块钱,让夫妻俩把这10斤半草莓带走了。 这事发到网上之后,网友们吵翻了天。有人说夫妻俩太精明,钻了活动的空子,有点没底线。也有人说,老板没规定不能多装,人家合理利用规则,没毛病。 这夫妻俩这么做,算不算违规?老板要是反悔,能不能不让他们带走,或者让他们补钱? 这就涉及到最常见的合同问题了,有人说不就是摘个草莓,哪来的合同? 其实不然,这里面的法律关系,比这些人想的简单,但比他们想的重要。 老板搞活动,宣称“50元摘一大筐草莓”,这在法律上属于“要约”,就是老板向大家发出的邀请,只要有人同意这个条件,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据《民法典》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要具体确定,只要对方同意,要约人就必须遵守。老板说的“50元一大筐”,就是明确的要约。 而夫妻俩看到活动,决定交钱摘草莓,并且按照自己的方式装满篮子,这就属于“承诺”,相当于同意了老板的要约,双方的买卖合同就正式成立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关键在于,老板在活动中,只说了“50元一大筐”,却没有明确约定“一大筐”具体是多少斤,也没有限制装草莓的方式。 这就属于老板自身的疏忽,没有把合同的条款约定清楚。 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老板没约定筐的重量,也没限制装法,那夫妻俩按照自己的方式,把老板提供的篮子装满,就符合“一大筐”的通常理解,不算违约。 有人说,夫妻俩故意多装,属于“不当得利”,其实这不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但夫妻俩是基于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支付了50元对价,取得草莓,有合法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 老板能不能反悔,要求夫妻俩补钱呢? 肯定不行,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完毕,老板自愿按照50元的价格让他们带走,事后再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 不过话说回来,虽然夫妻俩这么做不违法,但从情理上,确实有点让人不舒服。毕竟老板搞活动,大概率是想吸引顾客,没想到遇到这么能钻空子的,心里肯定不好受。 如果老板当时明确说了“一大筐最多6斤”,夫妻俩还故意装10斤半,算不算违约呢? 如果事先约定好了,那肯定算违约,到时候老板就有权要求他们补差价,或者只让他们带走6斤。 夫妻俩没违法,合理利用规则没错,但少了点人情味。毕竟大家都是互相体谅,老板让利搞活动,都别太斤斤计较,得饶人处且饶人。 大家怎么看这事呢?觉得夫妻俩做得对,还是太精明了?如果是你,你会这么装草莓吗?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