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福建老太太摔倒一事, 我看网友讨论激烈,观点不一,但是有一个前提我发现大家好像都忽略了,那就是 这件事的客观事实是,老太太本身的条件根本不具有独自骑自行车的必要条件,她的监护人反而应该承担这项责任,否则不管什么人骑行,我们都可以用对向来车恐惧躲避,原地摔倒解决。 那样这样的话,以后的次责就太多太多了,可能正常秩序也不可控了,人人自危。 当然,两名女孩骑行车辆是否合规,是否具备独自骑行条件也确实应该考虑,但是不应该与老太太摔倒致伤产生所谓的因果关系,涉及巨额22万民事赔偿更是无稽之谈。 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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