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丢了快两年还能找回来?这事儿说出来你可能不信,但黑龙江大庆的刘女士就真碰上了!而且不光找回了手机,还多拿了2000块钱,网友们看完直呼:这也太神奇了吧! 事情得从2023年10月说起。那天刘女士跟平常一样出门买东西,逛着逛着,一摸口袋,糟了!手机不见了!她当时脑袋嗡的一下就大了——那可不是普通手机,是花了6000多块买的,里面还存着她备考的大量资料。刘女士急得当场就报了警,可警察来了,调监控、问路人,折腾了半天,愣是没找到。那会儿刘女士正忙着准备考试,实在没精力天天追着这事儿跑,想着手机估计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了,就把这事儿先搁下了。 谁能想到,这一搁就是小两年!时间一晃到了2024年8月,刘女士那天闲着没事,突然心血来潮,登录了手机品牌的官网,输入了自己那部丢失手机的序列号。这一查不要紧,她眼珠子都快瞪出来了——手机居然被激活了!系统显示,手机先是在黑龙江绥化被人刷了机,然后又跑到辽宁沈阳,被人正常使用上了。刘女士当时心里那个激动啊,又惊又喜,赶紧把新线索提供给了警察。 警察叔叔接到线索后也没闲着,顺着网线一路追查。直到今年2月,还真就把手机给找着了!原来,当年刘女士丢手机后,被一个修路工人给捡到了。这工人老哥估计也是动了点小心思,没想着还给失主,也没交给警察,而是自己拿去手机店刷了机,把里面刘女士的资料清得干干净净,然后当人情送给了在沈阳的外甥女用上了。他外甥女用得好好的,哪知道这手机背后还有这么一段故事。 手机虽然找回来了,可刘女士看着手里这个被刷过机的手机,心里五味杂陈。手机是回来了,可里面那些备考资料、照片、聊天记录,全没了!有些资料花钱能补,有些却是花钱也找不回来的。刘女士越想越气,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 在警察的调解下,双方坐下来谈赔偿。最后的结果是,对方赔偿刘女士总共8500元。这里面除了手机本身的价值,还专门有2000块钱,是用来补偿刘女士找手机这段时间的精力损失、补办各种资料的费用。刘女士说,这2000块钱,其实就是买个教训,让捡到东西的人知道,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随便动。 这事儿一传到网上,评论区瞬间炸开了锅。 有个网友分享了自己的神奇经历,看得人直呼老天有眼:"2002年那会儿,我还是个小伙子,捡到过一个手机,费了好大劲找到失主还给了人家。失主感激得不得了,非要给我几百块钱感谢费,我当时年轻气盛,觉得做好事不能要钱,死活没要。结果你猜怎么着?2015年,我自己手机也丢了,打过去电话,接电话的是个小伙子,约好地方见面,一看——居然是当年我归还手机的那个失主!这大概就是传说中的福报吧,2002年我是小伙子,2015年他也正是小伙子呢!" 也有网友感叹,这事儿全看碰上什么人:"我算是看明白了,捡到东西还不还,真就是看人品。之前新闻里有个大妈,捡到人家手机,人家找上门来了,她张口就要2000块,不给就不还。警察来了调解都没用,人家大妈理直气壮,说'我这是捡的又不是偷的,给点辛苦费怎么了',最后失主没办法,只能掏钱了事。" 还有网友分享了自己遇到的爽快人:"我丢过手机,打通电话后对方接的,是个挺爽快的人,直接说'拿两包烟来换就行'。我过去给了100块钱,手机就拿回来了,我觉得这样也挺好,大家都不亏,人家也费了心捡到保管着,给点小钱表示一下,这事儿就圆满了。" 那么问题来了,捡到东西,到底能不能要报酬?要是据为己有,又会怎么样? 法律上其实说得很清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简单说就是,你捡到别人的东西,第一反应应该是想办法还给人家,或者交给警察、商场服务台这些地方,这是你的法定义务,不是什么可做可不做的事情。 更重要的是,如果捡到东西后据为己有,那性质就变了。在法律上,这叫"侵占"。如果东西价值比较大,像刘女士这样六千多的手机,拒不归还的话,就可能触犯《刑法》里的"侵占罪",是要被判刑的。别看是捡的,不是偷的,但只要拒不归还,照样能给你判个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啊,别因为一时贪念,给自己惹上大麻烦。 还有一点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你捡到东西后弄丢了或者弄坏了,也是要赔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把东西交给有关部门之前,应当妥善保管。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东西毁损、灭失的,得承担民事责任。 刘女士能多拿那2000块钱,法律依据就在这儿。工人捡到后拿去刷机,这就是故意行为,直接导致刘女士手机里的资料全没了。这个损失,当然得由捡到的人来承担。你说你捡了就捡了,还给人家就是了,非要自作聪明拿去刷机,结果倒好,赔得更多。 最后问问大家,如果你捡到一部价值不菲的手机,你会怎么做?是等着失主联系给点感谢费,还是直接交给警察?或者,你觉得失主应该给多少报酬才合适?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咱们一起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