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膈应得不行!”广东,一女子非常确定,她下班前杯子里泡了茶,可第2天却发现茶不见了,她觉得蹊跷,就让同事调监控,竟惊讶的发现,保安每天都偷喝她杯子里的茶,女子恶心的翻江倒海,跑到厕所狂吐,让她愤怒的是,保安只被上司口头警告,却没受到任何处罚,女子坚决不答应,直接去找老板。 一女子爱喝茶,每天无论在家还是在公司,都会泡茶解渴。 这天下班前,女子泡了杯茶,可茶泡好了,她一忙活忘喝了,所以,她很确定下班时,杯子里有茶。 第2天,女子来到办公室,准备把茶杯里的陈茶倒掉,再重新泡一杯,虽然可惜,但隔夜茶不能喝。 可当她端起杯子时,却发现茶不见了,杯子里的水干干净净,就像从来都没泡过茶一样。 女子心里“咯噔”一下,觉得这事儿太蹊跷了。她仔细回想,自己下班前明明泡了茶,不可能有人进来把茶倒掉啊。 女子越想越不对劲,就找来同事帮忙调监控。当监控画面出现在眼前时,女子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原来,是公司的保安偷喝她杯子里的茶!他轻车熟路,进来办公室,鬼鬼祟祟地走到女子的办公桌前,端起杯子就喝,喝完还把杯子放回原处,动作十分熟练,一看就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儿了。 女子又查看了以往的监控,发现保安几乎每天都来喝她杯子里的茶。 女子只觉得一阵恶心从胃里涌上来,翻江倒海一般。 她再也忍不住了,赶紧跑到厕所干呕起来。吐完之后,女子心里又气又恨,她实在无法接受这种行为。 自己每天喝的茶,居然被一个陌生人偷偷喝过,这让她以后还怎么敢用这个杯子,怎么敢再在公司泡茶喝啊! 女子气冲冲地找到保安上司,要求对保安进行处罚。 可让她更愤怒的是,上司只是对保安进行了口头警告,并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处罚措施。 上司轻描淡写地说,他可能就是一时糊涂,口头警告一下就行了,别太计较了。 女子听了,简直要气炸了,这怎么能是一时糊涂呢?从监控看,保安是多次偷喝,这分明就是故意为之,是对她极大的不尊重和冒犯。 女子坚决不答应这样的处理结果,她直接去找老板。老板当时正在出差,得知此事后,对女子说:“你先别着急,等我出差回来,一定好好处理这件事,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女子这才稍微平复了一下心情,等着老板回来给她讨回公道。她心想,这件事绝对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让保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有人提议,找个退役的旧杯子,洗干净送给保安。他会对过往无地自容。可能他会成为女士的“带刀士卫”。 有人觉得女子矫情,一个杯子而以,人家保安,这么辛苦保一方平安,拿你杯子喝了一口荼也值得小题大做?人的格局还是要放宽大点。 这事儿,女士不要说破,下班专门泡一杯香茶送给保安:你值班辛苦,喝吧!保安一定会这事儿,再也不会偷喝人家口杯了。 在这件事上,觉得女子矫情、格局小的人,显然没站在女子角度考虑。个人物品被他人随意使用,尤其是入口的东西,这可不是小事。 保安多次偷喝女子茶,这不仅是不卫生,更是对女子隐私和边界的严重侵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和物品归属意识,没经允许使用他人东西,就是越界。 保安工作辛苦不能成为其不当行为的借口,保一方平安是职责所在,不能因此就随意侵犯他人权益。 而提议女子不说破送茶,看似“大度”,实则可能让保安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下次还可能犯。女子要求合理处罚保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之举。 公司上司仅口头警告的处理方式也不妥,这会让员工觉得公司不重视员工权益,长此以往,公司管理会出问题。 老板承诺好好处理,希望能真正做到公正,给女子一个满意答复,也给其他员工树立正确导向,让大家明白尊重他人权益的重要性。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在此案例中,女子杯子里的茶属于其个人财产,保安未经允许多次偷喝,侵犯了女子的财产权益。 公司上司仅口头警告,没实质处罚,未充分保障女子合法权益。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对保安进行合理处罚,维护女子权益。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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