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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李建秋老师一个错误。他的发言中,反复使用“造法”一词。这是非常不准确、不严谨

纠正李建秋老师一个错误。

他的发言中,反复使用“造法”一词。这是非常不准确、不严谨、带有误导性的舶来品词汇。我国法治语言熊,规范使用“立法”“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等术语,才是专业和严谨。

“造法”-这个词源于西方的法律理论,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下,用来描述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的立法权。

严肃话题,就不要使用洋泾浜语言,看着不伦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