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爷在一按摩店让2名女技师为自己按摩后,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而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虽然事后经鉴定大爷系猝死,但大爷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按摩店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对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要求按摩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6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60多岁的杨大爷患有心脏病,并做过两次心脏搭桥手术。平时喜欢到一按摩店按摩。 2024年8月1日下午3时许,杨大爷像往常一样来到该按摩店按摩时,一连叫了2个女技师为自己服务。 1名女技师姓于,主要负责为杨大爷按背、腿。另1名女技师则姓赵主要为杨大爷按腹部和臀部。 大约40分钟后,于某在给杨大爷做完相应的项目后便离开,赵某则留下来继续为杨大爷后续的项目。 赵某为杨大爷服务过程中,杨大爷一会儿说热,一会儿说冷,赵某也没有多想,耐心为杨大爷开关空调。 大爷又过了1个半小时左右,赵某为杨大爷做完后续的项目后,杨大爷起床去上了个厕所,回来后,对赵某说,自己拉肚子了,感觉特别虚,很热,冒虚汗,胸口也不舒服,想找个地方躺着。 赵某当即为了杨大爷找了个空的房间让杨大爷躺在床上休息休息。 期间赵某又是给杨大爷量血压,又是给杨大爷端茶倒水,而后见杨大爷高压只有60多,还给杨大爷提供了饼干、淡盐水。 按摩店的店长刘某也多次查看杨大爷的情况,在与杨大爷沟通过程中,得知杨大爷患有心脏病,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还曾询问杨大爷要不要去医院,杨大爷表示不用。 怎料,没过多久,杨大爷就突然喘不上来气,开始抽搐。 刘某见状当即拨打了120。赵某也没闲着,为杨大爷按人中、掐虎口,同时按照医生指示做心肺复苏。 可悲剧的是,随后120赶到现场,将杨大爷送到医院时,杨大爷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事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又经鉴定杨大爷的死亡原因系猝死,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不过,虽然如此,杨大爷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杨大爷在按摩过程中,多次表达了自己身体不适后,按摩店没有加以注意,未及时采取措施;在按摩结束后,杨大爷再次表示自己身体不适,按摩店依旧没有及时给予救助,没有及时联系杨大爷的家属,也没有将杨大爷及时送医,拖延了治疗的黄金时期。 同时,认为给杨大爷按摩的技师没有相关资质,明知道杨大爷患有心脏病,在每次给杨大爷按摩时,也都没有告知杨大爷任何风险。 综上,认为按摩店没有审慎注意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对杨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遂要求按摩店赔偿。 按摩店觉得很冤,辩称当天按摩结束后杨大爷才表示自己身体不舒服,且经店内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杨大爷均称不需要就医、拨打120,杨也未打电话与家属联系。杨大爷死亡是由于不可预见的自身疾病突发导致,与按摩店没有因果关系,按摩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杨大爷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最了解自身身体状况的人,尤其在自身心脏曾做过手术,身体存在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更需要对自身的健康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按摩完成后一段时间内仍意识清醒,但在察觉身体不舒服时既未主动联系自己家属,亦未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店内工作人员询问是否需要就医时并未予以积极回应,寄希望通过休息恢复身体状况,最终导致猝死发生。鉴于上述情况,需自行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按摩店的按摩行为虽非导致杨大爷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存在以下瑕疵:第一、事发时,按摩技师于某不具备相关资质。 第二、杨大爷已年逾六十,在按摩结束后,明确表示自己不舒服,并且在按摩店内休息期间,出现血压过低的情况,告知按摩店店长刘某自身做过心脏手术的情况下,虽然按摩店为杨大爷提供水、食物、量血压、询问、提供休息场地等照护义务,但未能对杨大爷的状况引起足够警觉,未及时询问杨大爷家属电话将杨大爷的身体情况告知家属或直接将杨大爷送医处理,亦未考虑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并做好应急措施。 综上,不足以认定按摩店已尽到充分审慎注意义务。按摩店存在过错,且与杨大爷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责任。 考虑到,按摩店的过错与杨大爷的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较为薄弱,一审法院认为,酌定按摩店对杨大爷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责任,杨大爷自担85%的责任为宜。 核定杨大爷家人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按摩店限期赔偿杨大爷家人23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按摩店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按摩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二中院,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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