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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内蒙古,男子6个月内在2个养生馆分别嫖娼了4次,7个多月后,警方通过

“冤不冤?”内蒙古,男子6个月内在2个养生馆分别嫖娼了4次,7个多月后,警方通过养生馆的收款凭证找到男子并以证人的身份向男子了解情况,男子想着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6个月,过了处罚时效,也没再多想便坦然承认,结果最终还是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往回倒两年,内蒙古发生过一个案子,不大,但特别有嚼头。 怎么说呢,它就像一颗钉子似的,到现在还钉在那儿,拔不下来。关于时间,关于代价,关于法律这台机器到底是怎么运转的。 故事的开头跟人没关系,是一堆数据。 2023年年底,乌拉特前旗的警察端掉了一家养生馆。电脑屏幕上哗啦啦滚着流水记录,一笔一笔的转账,红彤彤的数字。 警察盯着这些东西,就跟盯着一串坐标似的——每一笔钱的背后都连着一个人。 其中有个叫胡某的(化名),名字就在里头。 那会儿胡某在干嘛呢?过日子呗。他最后一次去那家养生馆是两个多月前的事了,付完钱走人,他觉得这事儿就算翻篇了。两清了。谁还会记得他? 但他不知道的是,就在警察盯着屏幕看到他名字的那一秒,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倒计时,已经悄没声地启动了。 接下来的事情特别拧巴,拧巴在一个"慢"字上。 线索是2023年底就发现的,但处罚决定书直到2024年11月7号才拍到胡某面前。中间隔了快一年。拘留10天,罚款3000块。 胡某当场就急了。 他不服,而且他觉得自己不服得有理有据。为啥?因为他算过日子。 把时间拉回到2024年5月20号。那天警方第一次找胡某谈话,身份是"证人"。胡某去了,而且表现得特别配合,坦诚得不像话,什么都交代了。 他为什么这么坦然?因为他心里有本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他背得滚瓜烂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六个月内没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他自己最后一次"去那儿"是2023年10月9号,到被叫去谈话的时候已经过了七个多月。在他看来,六个月的"保质期"早过了,过期作废。既然已经安全了,那配合一下又怎样?坦白从宽嘛,反正你也拿我没办法。 就是这种心态,让他毫无防备地把细节全抖落出来了。 但他漏算了一样东西。 法律上说的"发现",不是警察把你叫到办公室那天,是警察第一次掌握到你违法线索的那天。 事实是什么呢?早在2023年12月28号,警方排查养生馆老板的收款记录时,就已经看到胡某的名字了。那一天,距离他最后一次作案才过去两个多月。远远没到六个月。 也就是说,胡某还在家里该吃吃该喝喝的时候,网已经撒下来了。这张网收得是慢,慢得让人觉得好像不存在。但问题是,只要"看见你"的那个时间点没超过六个月,后面不管拖多久,你都在网里头。 后来法庭上法官基本就是给他上了一堂语文课:你把"发现"这俩字理解错了。 如果故事到这儿就结束,那也就是个普法小故事,茶余饭后讲讲得了。但真正有意思的是后半段。 胡某的律师打出了第二张牌——程序问题。 这张牌其实挺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写得明明白白,办案期限一般30天,复杂的最多60天。结果这个案子呢?2023年12月立案,2024年11月才出处罚决定。11个月。 30天的活儿干了11个月,这已经不叫超期了,这叫把法定期限摁在地上来回蹭。 警方在法庭上也没法否认这一点,承认了,确实超了。 这下法官就为难了。 摆在面前的是一道很别扭的题:事儿是这么个事儿,人也确实干了。但抓人的过程明摆着违规了。那这个结果到底还算不算数? 最后那份判决书写得挺妙的,可以说是走钢丝走出了水平。 法院先板着脸说:警方程序违法。没错,法院确认了警察的办案过程不合规。胡某在这一点上赢了,他的抱怨有道理,公权力不能这么拖拖拉拉想什么时候办就什么时候办。 然后话锋一转。法院援引了《行政诉讼法》第74条,来了句: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处罚。 这个转折乍一看有点拧,但细想逻辑是通的。警察是迟到了,但没抓错人啊。转账记录明晃晃地摆着,胡某自己的口供白纸黑字写着,事实清楚得不能再清楚了。而且这个拖延也没有给胡某造成什么额外的冤枉,该让他说话的机会一个没少。 如果仅仅因为办案慢了就把处罚撤了,那等于什么?等于一个板上钉钉的违法者,因为警察磨蹭就白捡一个无罪释放。这说不过去。 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胡某赢了面子,输了里子。法院承认你说得对,程序确实有问题。但罚还是要罚,拘还是要拘。 回头再看这整件事,其实挺唏嘘的。警方一开始压根就不是冲着胡某去的。他们当时在查一个叫林某某的盗窃案,查着查着拔出萝卜带出泥,把那家涉黄的养生馆给端了。胡某的那几笔转账,不过是盗窃案数据流里头冒出来的一个小气泡。 但就这么个小气泡,把他炸了。 这就是现在这个时代最真实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