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法学界一直在探讨一个问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 这就是字面意思。关于这个问题,知网和媒体都发表了无数的文章和论文。 这很奇怪,因为法学界实际上始终没有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死刑过重、生刑过轻是个问题? 其实原因并不像很多人想的那么复杂,一是废除死刑的影响,二是德日刑法的影响。换句话说,并非“国内有需求所以要研究这个问题”,而是“人家先进的德国和日本都这么说,那我们肯定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 我们看看当年的文章,就是如此。其实这文章还有个有趣之处,徐宪明委员说:“对一些主观恶性强的严重犯罪可以规定不得减刑和假释,让罪犯在监狱里度过一生。这种自由刑的处罚效果甚至比死刑对一个人的震慑力更大。”这话正确吗? 是否正确我们就不评判了,但据张明楷所说:“你们所有反对死刑的理由都可以用在终身刑上”,所以“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 所以我认为,实际上整个说法都变味了,因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根本不是问题。所谓的过重或过轻,是站在德日刑法的角度,而非中国的角度。 那为什么不能站在德日的角度,非要站在中国的角度呢? 很简单,中国不是德日。 这其实又反映出一个问题,从治理角度看,为什么这不是问题呢?因为从治理角度主要关注的是:犯罪率是否可控,社会震慑是否有效,民意是否支持。 如果这些都满足,那么“死刑过重,生刑过轻”根本不是问题。 你管它过重还是过轻,只要有效,不是吗? 但从学理角度看,就是另一种说法了。 因为学理研究要关注:刑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符合人权,体系是否精细。 所以他们会认为,虽然有效,但不正当, 就算能用,也不代表该用。 这就是现实和理论之间的巨大差距。 就像写代码。 虽然这段代码看起来哪儿都不咋地,但能良好运行。 虽然那段代码看起来很先进,却无法运行。 就像网友说的,明明罪大恶极,该死的不死,非得养他们一辈子是吧?不仅彻底失去了法律的威慑作用,更是极大浪费了国家的资源。谁做得好谁就是榜样,谁的社会环境最安全谁就是榜样,睁眼瞎一样就是跪着学习欧美的风气,必须断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