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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晚,在中国外交部的压力下,日方决定释放中国船长、归还渔船,但提了两个条

2月13日晚,在中国外交部的压力下,日方决定释放中国船长、归还渔船,但提了两个条件:第一是船长缴纳保释金。第二是必须提交书面担保。那么,这两个条件是什么性质,意味着日方占理吗?   这件事要从2月12日说起,当天日本出动四艘海上保安厅船只,在长崎县五岛市女岛西南约170公里的海域,对一艘正常作业的中国渔船进行围堵,随后强行登船扣押,还带走了船长并控制了船上其他船员。   这片海域并非日本领海,而是中日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的未划界区域,日方在这里单方面采取扣船抓人的行动,本身就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   原本紧张的海上事态,在不到24小时内就出现了明显反转,中方第一时间通过外交渠道提出严正交涉,明确要求日方立即放人放船,保障中方船员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在中方持续的外交施压下,日方不得不松口放人还船,却非要附加缴纳保释金和提交书面担保这两个条件,不少人看到这里都会心生疑惑,答应这些条件,是不是就代表我们在这件事上理亏了。   其实这两个条件根本不是日方占理的证明,反而更像是他们在外交压力下给自己找的台阶。日方所说的保释金,本质是《中日渔业协定》里规定的安全保证金,协定第五条明确要求,被扣的渔船及船员在提交适当担保后应当被迅速释放。   中方缴纳这笔费用,是遵照双方约定的规则,尽快让渔民脱离被扣处境、保障同胞安全的务实选择,并不是承认日方在这片海域的管辖权,更不是认罪认罚。   而日方要求提交的书面担保,不过是日方想通过一纸文书,把自己的单方面执法伪装成合理合法的既定事实,这只是自欺欺人的做法。   倘若日方真的觉得自身行为完全站得住脚,根本没必要在短短一天内就匆忙放人,连完整的调查和司法流程都没有推进。   日方坚持这两个条件,更多是出于自身的政治考量。   一方面,日本国内部分势力想借海上事件制造强硬姿态,试探中方的底线;另一方面,日方又无法承受中方持续的外交压力,只能用这两个形式化的要求,维持所谓的执法面子,向国内有所交代。   在这次事件里,中方的核心诉求已经圆满实现,渔民和渔船安全返回,没有让同胞在外遭受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中方始终没有承认日方在争议海域的非法管辖权,对于日方的不当行为也始终保持明确的反对立场。   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尚未最终解决,类似的海上摩擦或许还会出现,但日方这种强行扣船又快速放人的操作,只会让外界看清其所谓执法的虚伪性。   保释金无法换来非法的管辖权,书面担保也成不了有效的法理凭证,海洋权益的维护,从来都不是靠这类形式化的手段,而是依靠实打实的实力与守护海洋的坚定意志。   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