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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晚,在中国外交部的压力下,日方决定释放中国船长、归还渔船,但提了两个条

2月13日晚,在中国外交部的压力下,日方决定释放中国船长、归还渔船,但提了两个条件:第一是船长缴纳保释金;第二是必须提交书面担保。那么,这两个条件是什么性质,意味着日方占理吗? 2月12日,日方出动四艘执法船,在长崎县五岛市女岛西南约170公里的争议海域,以“拒不服从停船命令”为由,扣押中国渔船并逮捕中国籍船长。 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第一时间强硬表态,敦促日方立即释放人员和船只,在中方施压下,2月13日晚,日方同意释放船长、归还渔船,但额外提出了缴纳保释金和提交书面担保两个附加条件。 先说保释金,按日本法务省的说法,保释金是其刑事司法体系中为防止嫌疑人逃跑、销毁证据设立的,需经独立裁判官审查,看似是正常司法措施。但放到这次事件里,保释金就变了味。 此次扣船事件的核心争议,从来不是船长是否违反所谓“日本法律”,而是日方有没有资格在事发海域执法。事发海域并非日本单方面宣称的“专属经济区”,而是中日双方主张重叠的未划界争议区,中方从未承认日方在这里的单方面执法权。 说白了,日方连执法前提都站不住脚,所谓保释金,不过是他们释放船长后,想保留一点“执法权威”的面子工程,对内能给强硬派交代,对外也想显得“有理有据”。 再看第二个条件,提交书面担保。从日方表态来看,这份担保大概率是要求船长承诺配合后续调查,或不再进入其所谓“专属经济区”作业。 但这同样站不住脚,一方面,中方渔民在这片海域作业符合历史传统,且在《中日渔业协定》框架下,中方渔船本就有合法作业权利,无需向日本提交“担保”;另一方面,日方所谓“后续调查”,本身建立在非法执法基础上,中方没有义务配合这种缺乏国际法依据的调查。 这份书面担保,就是日方试图用形式上的要求,变相强化自身在争议海域的话语权,即便这种话语权未得到中方和国际法认可。 搞清楚两个条件的性质,再看核心问题:日方这么做真的占理吗?答案很明确——一点都不占理,反而暴露了其双重标准和违规操作。首先,执法前提不合法。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划界需两国协商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前,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将国内法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擅自执法。 事发海域是中日专属经济区重叠区,双方至今未达成划界协议,日方单方面围堵、扣押渔船和船长,既违反公约规定,也打破了《中日渔业协定》中争议海域各自管理本国渔船的“船旗国主义”默契。 日方不仅逮捕船长、扣押渔船,直到中方施压才勉强同意释放,这已违反公约明确要求。 日本法务省一直宣称其刑事司法体系注重人权保障,不会通过拘禁强迫自白,此次却在争议海域擅自逮捕中国船长,与其说法完全相悖,本质就是单边强权执法。 日方为何敢提这样的条件?原因很简单,一方面是对内政治需求,近期日本右翼势力抬头,日方此举是为迎合国内强硬派、试探中方底线;另一方面,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强化自身在东海争议海域的存在感,试图将单方面主张变成“既定事实”。 但他们显然打错了算盘,中国外交部的强硬表态早已明确,中方坚决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也要求渔民依法作业,敦促日方严格遵守《中日渔业协定》、公正执法。 此次船长快速获释,本身就是中方外交施压、坚定维权的结果,日方提出的两个条件,不过是被迫让步后给自己找的台阶,改变不了其执法非法、不占理的本质。 需要提醒的是,这已不是日方第一次在东海争议海域针对中国渔船动手,上一次类似扣押事件是四年前,但每次中方都能通过外交渠道坚决维权,守护渔民合法权益。 这次事件也再次说明,东海争议只能通过双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单边执法、强权施压,只会加剧矛盾,不利于中日渔业合作和双边关系发展。 日方所谓的保释金和书面担保,既非法也不合理,更不代表其占理,反而暴露了其在东海权益问题上的无理与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