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佛山市明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JTG55L
机构代码:447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义荣
合伙人:吴义荣、杨春雷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卫红社区工业路50号4层03单元之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中,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1853件;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中,当事人代理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七号)第三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2294件;以上共计4147件。其中,2024年3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1880件,2024年6月通报的仍有259件,收到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25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每年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上述分支机构的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现任合伙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还有12名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87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2026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7号),2026年2月5日,又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两次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谈话笔录、询问笔录
4.当事人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佛山市明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