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瑶)教综案罚字〔2026〕第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石*锋
当事人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室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340826******8736)
当事人联系方式:1825****604
根据合肥市教育局转办线索,2025年10月25日9时35分,区教体局校监科执法人员左*(12010****10)、宋*(1201****021)在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石*锋(个人)租赁的初中学科类培训场所(瑶海区格林豪泰智选酒店四楼)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石*锋正在组织开展违规初中学科类培训,执法检查过程中现场有2间教室涉及组织12名初中学生在开展初中物理、数学学科类培训,现场教师2名,预收10名初中学生培训费总额为9400元,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在现场进行了拍照等取证工作,石*锋(个人)予以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有1.编号为(合瑶)教综检字〔2025〕第7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上课及教辅等照片5份。4.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5.参加培训学生名单一览表1份。6.微信退费凭证10份。7.租赁情况说明1份。8.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
本单位于2026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并签字盖章相关承诺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决定对石*锋(个人)处违法所得一倍,即9400元罚款行政处罚。
当事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