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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例:执法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

【行政诉讼判例:执法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8日,原告戴某某申请公开“某224号《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有关信息;即调查处理某电器店2018年5月1日免费送装修盛大开业虚假广告问题中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获取的该店违法的相关证据”的信息。   被告于2019年11月9日收到原告的上述申请,于2019年12月3日向原告作出〔2019年〕崇市监依复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主要内容为:   “您申请公开的涉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某224号)的有关信息‘相关调查的询问笔录及调查获取的某电器店违法违规的相关具体证据’,   其中:1.‘相关调查的询问笔录’,我局将该案中所作询问笔录复制件提供给你。2.‘调查获取的某电器店违法违规的相关具体证据’,请你予以明确该案中具体信息的名称等。   你申请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建议你如有需要,请依据档案查询有关规定进行查阅”,同时告知不服申请救济途径。   原告仍不服,遂于2020年6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撤销〔2019年〕崇市监依复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判决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庭审意见】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告作出的某224号《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上述规定的可以不予公开的范围,被告答复不属于公开范围亦无不当。   同时,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被告已经提供给了原告,原告的该项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至于被告针对原告的第二项申请作出要求原告明确具体信息的答复内容,在其明确不予公开的前提下,此项答复内容已无实际意义。综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戴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