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北京真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真挚私募”)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行为涉及两大方面
北京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真挚私募存在两项主要违规行为。其一,公司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且相关内部制度不符合监管法规要求。其二,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及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规定。
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真挚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要求真挚私募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指出,真挚私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