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男子见到母亲与民警发生争执后,立即劝阻母亲,然而就因为此举,导致男子被一位民警以及辅警强行拽到女厕打了一顿。另一名辅警见状,也跟着进了女厕踹了男子几脚。后经鉴定,男子的右侧肩胛骨骨折,达到了轻伤二级。案发后,涉事民辅警均被判了刑。但正牌民警却提出上诉,称自己的确打了男子,但无法证明男子的轻伤是他打出来的,而且是男子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还利用舆情干预司法,这位民警要求改判无罪。终于,二审法院的判决来了!(来源:长江云新闻)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2年8月份,当时还处于疫情防控阶段。 8月29日那天,孙先生陪着母亲下楼去做核酸,当时母亲的腿伤才刚好。然而在做核酸时,母亲的扫码却显示异常。负责做核酸检测的工作人员吓得立即报了警。 之后,民警张某将孙先生和母亲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谁知在调查过程中,孙先生的母亲因为过于激动,在向张某解释的时候没有说得很清楚,被张某大声责骂了一顿。 孙先生的母亲当时还想反驳一下,而孙先生立即上前阻止了母亲继续说下去,他不希望看到母亲与民警起冲突。 然而就因为孙先生这一行为,竟然遭到了张某以及一名辅警的报复,二人强行将孙先生拽到女厕,然后将其按在地上一顿暴揍。 期间,另一名辅警见状也走了进来,不分青红皂白地对着倒地的孙先生踹了几脚。 在被3名民辅警的围殴下,孙先生的头面部、肩胛骨都受了不轻的伤,其中右侧肩胛骨骨折,达到了轻伤二级。头面部的伤情达到了轻微伤程度。 其实在法律上轻微伤并不算太严重,但实际感受上,轻微伤已经相当严重了,差不多得躺个十天半月的。 面对3名民辅警的暴力行为,孙先生没有选择退缩,他誓要为自己讨个公道,即便3名民辅警同意赔偿孙先生10万元,希望达成和解,孙先生也没有同意。 之后,孙先生指控张某以及两名辅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警方对此十分重视,立即对张某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孙先生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所以张某等人的刑期一般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 当然,张某等人作为民辅警,是执法者,却知法犯法,所以处罚时也会从重考虑。 2025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 第一,民警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处8个月有期徒刑; 第二,两名辅警属于共犯,分别处以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第三,张某等3人应当赔偿孙先生18.8万余元,案发前张某等3人已经赔偿孙先生10万元,故赔偿金共计28.8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两名辅警人员没有提起上诉,但张某却提出上诉,还十分理直气壮地将责任推给了孙先生。 在二审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表示,张某当时询问孙先生的母亲核酸情况,是在执行公务,而孙先生主动来干预公务,该行为已经违法。 张某的辩护人还表示,虽然张某对孙先生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无法证明轻伤二级是张某造成的,而且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和瑕疵,无法确定伤势形成的时间。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张某应当无罪。 《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个人、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张某的辩护人所说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在张某询问孙先生母亲时,孙先生不应该去干预,这的确是孙先生的不对。 但即便孙先生的行为不妥,张某也可以对孙先生作出警告,或者对孙先生的母亲单独询问,而不是联合辅警将孙先生拽到女厕暴打一顿。 因此,张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职权范畴。 目前,二审法院已经作出最终裁定,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维持了原判。 当然,对于张某的处罚远不止于此。 《人民警察法》第97条第9项规定,人民警察有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张某等人已经被定罪量刑,那对张某和两名辅警均应当作出开除处理。 最后,作为一名派出所的民警以及辅警,居然敢在派出所内擅自对老百姓动手,这是何等恶劣的事。这也说明了上级领导管理不严,所以相关领导也应当一并问责。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