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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例:未提交证明其实施的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街道办事处拆除房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判例:未提交证明其实施的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街道办事处拆除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某为某办事处某村村民,2013年左右在该村建有房屋院落一处。因被告认为原告的涉案房屋系在C片区棚改项目期间抢建而成,不具有合法性,于2020年2月29日对原告的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了拆除。   【原告姜某某诉称】原告在某街道某某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一处,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2020年2月29日,被告在未向原告出示任何合法征收手续,也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将原告的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   导致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损毁,房屋内物品均被埋在废墟中。被告的拆除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某办事处辩称】1、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并非原告合法财产,系C片区棚改项目期间原告抢建而成,不可能履行合法宅基房屋的批建手续,原告至今也并未提供合法批建手续,不能证明其占地建设房屋合法。   即使原告不能提供批建手续,在涉及房屋棚改征收时,《某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仍然为不能提供手续但属于合法宅基房屋的村民提供确认程序。根据该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度假区辖区内对于宅基房屋的认定,通过了村委会成员讨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拆迁指挥部予以确认。   但拆迁指挥部收到的相关公示材料并没有涉案宅基房屋,所以原告的房屋再一次被排除在享有拆迁补偿权益的合法宅基房屋范围之外,所以原告不存在合法权利受损的情况,其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权益,没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2、因原告不能提供案涉房屋批建手续且案涉房屋被排除在征收范围外,所以该房屋系违建,根据城乡规划法对案涉房屋予以拆除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棚改项目的集体利益。所以,案涉强制行为应予维护。   3、对非法房屋及附属物的成本问题,答辩人等部门明确原告核算获取成本补偿的权利和途径,充分保障原告权利合法部分不受损。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意见】被告某办事处认可其实施了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但认为拆除是因原告的房屋为违法建筑。本案是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原告建设的涉案房屋是否合法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也不能影响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在被告认可拆除的涉案房屋系原告建造的情况下,起诉人姜某某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明其实施的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应视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证据和依据。鉴于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并无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L旅游度假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姜某某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