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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一票大买卖,货发出去了,人家也转账了,钱到账第二天,我银行卡就被冻结了!”

“干了一票大买卖,货发出去了,人家也转账了,钱到账第二天,我银行卡就被冻结了!”——陕西渭南的李先生至今都难以相信,这笔本以为能救他小生意的酸枣仁交易,几乎让他血本无归,甚至一度被当成诈骗“共犯”。而他唯一的“失误”,可能就是信任了一个来路不明的“客户”。 时间回到2025年12月13日,当天下午,李先生接到一个自称是河南商丘制药厂合伙人的电话。对方表示看到他在网上发布的酸枣仁销售信息,想采购1.25吨,以市场价280元/公斤成交。李先生小本经营多年,头一次遇到这种级别的大单,顿时欣喜若狂,马上加了微信,约定细节,并承诺“货到付款”。 李先生立刻调动货源,第二天就安排物流发往商丘,当晚甚至亲自跟车交接。在对方验货确认后,马上转账过来首笔30万元。交易高效,案头干净,令李先生对这笔生意更添信心,却没想到,接下来一连串不断变调的“意外”悄然开启新篇。 仅过不到半小时,对方又打来电话称“误把货款打多了”,然后又立即改口,说既然钱都转了,那就干脆再追加一批,1.31吨,价格上也不计较,可以接受涨到每公斤290元。李先生没多想,又连夜从朋友处高价调货,并在12月16日再次发货。之后他按对方要求退还10万元差价,整笔交易看起来一切顺利。 直到12月17日早上,他去山西收购新货时,发现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已无法使用,账户全部被冻结。询问银行后得知,冻结指令来自成都警方,理由是此前他收到的73万元货款,疑似涉诈骗案件,属“涉案资金”,将暂时查封调查,可能全额退回至“被害人”。 李先生当即与成都警方联系,提供全部交易证据,解释自己并不知对方身份背景,仅按公开广告和正常商业流程完成交易,货物已全部发出,还有物流记录、第三方见证。这笔钱他是拿货买卖所得,没有潜在违法行为。但警方表示,目前资金流向涉嫌诈骗案,需进一步核实款项来源,“未来是否返还要看调查结论”。 这时,李先生才恍然大悟,很可能自己成了诈骗分子“洗钱链条”的一环。对方用赃款冒充货款,与合法商人做交易,在警方锁定犯罪前将钱“洗白”。更棘手的是,由于交易地点在河南,但冻结来自成都,两地警方均表示“谁冻结谁负责”,给办案效率和责任厘清带来难题。 2026年1月底,李先生又接到一位“客户”打来的酸枣仁电话,对方口吻神似之前诈骗买家,他立即将线索反馈成都警方,但对方所在地在河南,并未能及时采取行动,仅表示会协助跟踪,但无法跨区执法,案情再度陷入僵局。2月10日,李先生再次联系成都警方,询问案件进展,却仍被告知“尚未结案”。 一个小商贩,从接单、发货、收款到被变相“冻结全部收入”,仅仅经历了五天时间,却让他的生意几乎脱轨。这并非个案,而是在“电诈干扰实体经济”过程中,越来越多合法商人遭遇到的困境。而李先生想要维权,首要便是向公安机关自证“自己是善意取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资金属于诈骗所得,凡受益方系明知虚假、无偿获取、低价获取、以非法债权清偿等情形,均应依法追缴;但若交易系正常定价、等价有偿、货银两讫,且收款方不具备明知恶意的情况,则应当视为“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李先生的交易符合正常市场谈价,货物确有发货,资金并未用于转账洗钱,其本人也无诈骗获利的动机和利害关系,从行为结构看,他的身份更像是被诈骗分子“利用的商户”,依法应当列入免责范围。但现实操作中,银行冻结容易,资产解冻难,而跨地域协查的制度滞后,让普通商人很难及时通过行政程序追回权益。 尽管如此,李先生仍可向其实际经营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受害人身份登记立案,并提交完整证据链,逐步证明自己确为善意、无过错方。同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民事异议程序,根据《民法典》第113条规定,请求对被冻结资金财产权进行审查,取得司法维权空间。此外,一旦调查闭环确认清白,他亦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或启动行政追责交涉程序。 李先生案例凸显了一种结构性隐患:骗子在路径更隐蔽的网络系统中犯罪,却让不设防的普通商人“出面接盘”,在资金链跳转之间引来监管锁死。一旦线索不明,冻结便成无界雷,法律救济周期冗长,整个市场信用也可能因此受伤。对广大个体经营者而言,这是一场无声的风险提醒。现实不是所有订单都值得高兴,朋友之间一笔大额转账可能合法,来自陌生账户的大单,对你却可能是一次“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