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史女士刚生下二胎,情绪崩溃,拨通法院热线。她说,她已经快撑不下去了。电话那一端的法官听到她说:“我带着两个孩子,前夫的父母霸占了我们离婚后判给我的房子,要把我赶出去,我们真的没地方去了。”电话挂断不到180分钟,法院执行人员抵达了现场。 史女士一直是个勤勉的母亲。在家中照顾刚出生不久的二胎儿子,身边还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育。她的丈夫在这个阶段却长期滞留在外,几乎不参与家庭事务。直到某日,她从朋友处得知,丈夫不仅早已与另一名女子发展婚外情,并且对方已经为其生下孩子。震惊之余,她发现自己不仅被配偶隐瞒背叛,更连丈夫的父母也默许了这一切。 更令人备感心寒的是,公公婆婆不仅未对已为他们家生育的史女士提供任何协助,反而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照顾丈夫婚外所生之子,还对史女士态度冷淡,言语苛责。面对丈夫感情背叛与亲属支持落空,史女士毅然选择结束这段婚姻。离婚时,她负担了全部抚养任务,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法院考虑其住宿需求、抚养义务,以及房屋归属问题,最终判定唯一一套婚内房产归史女士所有。 离婚协议生效后,史女士多次与前公婆沟通,希望他们尽快搬离住房。然双方沟通未果,史女士无法妥善安顿孩子,自己也再无力租房。前公公婆婆一方面拒绝交出房屋使用权,另一方面却威胁要将史女士母子赶出住所。几番劝说无果后,走到绝境的史女士才求助于司法机关。 法官接到电话后迅速响应,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到达现场详细核查财产权属。经确认为史女士个人产权,产权证书明确标明她名下无他人共有份额,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民法典》第398条,依法要求未经产权人允许人员限期搬离。面对法院权威命令,前公婆无法再以“看望孙子”“暂住为由”占据屋宅,在办案人员监督下收拾行李离场。 该案虽已得到法律处理,但隐藏其后的家庭伦理冲突、产权认知差异与法律适用误区颇具现实意义。首先就前夫而言,其行为已超出一般婚姻忠诚义务的失范边界。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他在配偶哺育二胎期间,与他人持续同居、并育有子女,已构成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的情形。 如果查实他在婚姻存续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非简单婚外情行为,依据《刑法》第258条,还可能构成刑事意义上的重婚罪。需明确指出:重婚不仅仅指“领双份结婚证”,“事实婚姻式重婚”同样属于打击范围,只要以夫妻名义对外形成稳定生活即可构罪。 针对前公婆“霸房”行为,也需要依据法律合理归位。住房虽然曾系登记在共同名下,但随着法院裁决判归史女士,其已经取得合法单独所有权。而他们拒不退出房屋,不经许可私自居住并对权属人产生妨碍,即已构成非法占有他人不动产。在行政处理无果情况下,权利人完全有权寻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获得清场支持。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不是象征性的道德空间,而是在稳定关系结构基础上的相互责任体系。当法律深度介入家庭事务,所维护的不是道德优劣,而是制度合理性与权利界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史女士最终之所以能够得到房屋使用权保障,不仅因其合法权益明确,更关键在于她依法求助而非冲突应对。她的冷静处理与主动协助司法介入,使得这起本可能引发对抗的纠纷,在三小时内便完成妥善处置。从法律层面说,这是公民针对侵权方式的一次典型理性反击。 在史女士的案例中,还有一层值得关注的现实语境:女性在多重身份下的合法权益保障。在婚姻中承担繁重家务与育儿义务,在情感破裂后承担主要抚育责任,常常是女性在婚姻中角色的再现。这类复杂现实不断提示:在婚姻解体之后,如何保障其中较弱一方在生存和居住条件上的基本尊严,需要法律制度提供更精准、有效的支撑。 有些人习惯仗着一份“长幼”或“亲属”关系,就对法律秩序视若无睹,把道德感情凌驾于法律之上。但现实一次次用事实告诫我们:法律既是社会底线,也是不容轻忽的权利边界。无论身份如何转变,无论亲情是否存续,一旦进入法律领域,就必须接受规范裁定。 这场“住房保卫战”的胜利,不仅为史女士撑起了一个雨夜避风的屋檐,更让人们明白,在亲情撑不住的时候,法律才是真正的后盾。那些拒绝承担责任,却一再损害他人根本利益的行为,最终终将面对法律无情但正义的回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