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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24岁的陈某某因一时情急,采取极端行为试图寻找失联的女友,从小区18楼

浙江宁波,24岁的陈某某因一时情急,采取极端行为试图寻找失联的女友,从小区18楼天台以晾衣绳悬挂攀爬,最终因绳索断裂,不幸坠楼身亡。事发后,陈某某父母情绪失控,悲痛不已,并于事后将该小区物业诉至法院,主张物业存在管理过失,索赔共计54万元。案件最终以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告终。 当天清晨,陈某某因联系不上女友,情绪处于高度不安状态。据小区监控回溯,陈某某进入女友所居住的小区后,先是在一楼大厅驻足观察数分钟,后迅速搭乘电梯直达18层天台。在未与任何人沟通的情况下,他推开天台通道门走入楼顶,现场除了一排供住户晾晒衣物的绳索,并无他人活动。 物业方面确认,该天台门并非故障开启,而是为遵循消防条例“应急通道保持通畅”规范,属日常开放状态。天台区域配备了临边防护栏,同时附设显著“禁止攀爬”“高空危险”的警示标识。晾衣绳则由业主委员会统一安装,并非个体私设,且曾公告“请勿作为承重或非晾晒用途使用”。 然而,陈某某没有通过门禁访客登记系统进入女友家中,而是在情绪控制失衡下,贸然将晾衣绳打结固定,自行捆绑至腰部,尝试徒手顺墙攀降。据警方事后技术勘验,该绳为普通尼龙晾衣绳,直径不足8毫米,最大承重不超过40公斤。在缺乏任何专业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绳索在陈某某下滑不足5米处被拉断,致其高空坠落,当场身亡。 事发后,陈某某父母迅速赶抵现场,见到儿子遗体时几乎瘫软在地。其母情绪激动,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反复强调:“孩子不是要跳楼,是要下去找女朋友,他不是自杀。”家属将情绪引向物业,认为若非天台门开放、若无晾衣绳可取,孩子不会轻易冒险,其行为是突发的,是物业“放任存在危险条件”的结果。 但在事实调查与司法审理中,法院给出的却是另一种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核心问题在于,物业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与陈某某的坠亡之间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物业并无擅自开启天台之过。天台保持开启,是依据消防安全导则的硬性要求。若为防止极端情况将其锁闭,一旦发生火灾,就将承担更高的人身安全风险。在法律层面,这种合规操作不构成管理过失。 其次,晾衣绳的设置具有明确生活功能,与事故中“攀爬悬挂”的致害方式存在目的与性质上的根本差别。物业无法预见亦不承担“晾衣绳可能供人攀爬”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也不具备对每一个物品设置场景所附带“异常用途”的预防责任。 再次,本案中,最直接的“致害行为”是陈某某自身的攀爬。他作为24岁的成年人,属于《民法典》认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辨识风险和控制行为,其选择使用家庭晾衣绳悬吊,高空攀爬外墙,已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这类行为在法理上称为“自陷风险”,被明确排除于侵权救济范围之外。 法院全面审理后,认定物业并未在本案中违反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义务,设施设置亦未违反国家或地方法规,不具备侵权构成要件。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家属诉请,也未作经济赔偿分配裁定。 该案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背后仍是不少社会群体对生命逝去的怜惜与对责任划分的模糊认知。悲剧之下,人性的痛苦可以理解,但在法律框架中,感情不等于义务,情绪不符合法律上的“必须承担”。 本案也映射出一些现实误区。公共管理者常面对“无责却被诉”的困境——只因场所涉事,就理所当然地被拉入责任漩涡。但法律并不要求对一切可能事故都进行全覆盖防范,而是指向“合理注意义务”与“责任边界线”。否则,将诱导出对管理者“责任泛化”“无限承担”的无底社会期待,反而侵蚀整个公共治理的理性基础。 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法律坚持的原则逻辑尤为关键。它并不以结果论英雄,而是坚持对行为逻辑、注意义务和因果认定的严肃性。这种秉持,不只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砝码,更是我们整个社会维护秩序、明晰责任、约束冲动的核心依据。 事件也给予公众一个沉痛反思:面对突发情绪,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与自我调节能力?当法律无法弥补失去时,我们是否已构建起足够的机制去预防下一次相似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