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我出钱就行,凭啥要我交物业费?”近日,杭州一位张姓女士在网络上多次“维权”投诉,质问物业不该将停车费与物业费“捆绑”,还称自己是因为“楼道灯坏了、垃圾长期未清理”,才愤而拒交物业费。但调查结果却显示:楼道灯一切正常,楼道与门口垃圾早有保洁按时清扫。物业明确回复她:不交物业费,就不续车位。张女士怒而投诉,还坚称“我可以选择只交停车费,物业无权拒收”,结果一纸规约让她哑口无言。 2025年12月,张女士的车位年租即将到期,她来到物业办公室要求续费。张女士所居住的小区位于杭州市西南片区,是一处建成较早的小区,没有地下车库,地面可租的车位本就稀缺,竞争激烈。张女士此前以每月80元的内部价格租用车位,一直按年缴纳,但自2024年下半年起,她便不再支付物业费。 管理人员核账发现其已欠费近一年,便根据小区《管理规约》及《停车使用公约》的规则,决定暂停对她提供车位续租。张女士对此十分不满,情绪激动,声称两项费用性质不同,不应“捆绑销售”,并指责物业失职,拒交物业费“情有可原”。 事实上,物业公司在接到其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和第三方物业稽核人员前往张女士所居住的楼栋进行逐项排查。物业提供的调度日志、门岗视频、保洁签到记录以及照明检查报告,均显示其所在楼道灯光正常亮起,楼道及门口垃圾也由固定人员每日进行清扫。从物证到人证皆证实,张女士提出的“服务不到位”理由并不成立,难以作为拒付物业费的正当依据。 当物业公司依据《停车公约》明确说明:车位为内部资源,仅向正常缴费的业主开放服务权限时,张女士却反复辩称“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甚至否认曾经听说过此种规约。对此,物业工作人员展示了2023年全体业主大会的会议纪要、公示照片、以及电子小区公告栏内容截图,表明相关公约早已公示至少三个月,并未违反程序,也未明显遗漏传达义务。张女士作为产权登记在册的业主,对此理应知情。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一旦依法签订并公示,就具有对所有业主的法律约束力,即便业主本人未主动签署或者未实际参与,也不影响规则的法律效力。业主在享受公共管理和配套便利的同时,理应履行契约内的相应义务。张女士若认为物业确有服务瑕疵,应通过业主委员会、街道协调机构或司法程序提出主张,而非私下中止缴费而拒绝履责。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涉及共有部分、停车区域使用、服务标准等问题,属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经过合理程序形成的《管理规约》《停车公约》条款,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物业公司据此制定停车续费优惠政策,属于合同约定下的正当行为,张女士虽出于个人意愿拒交物业费,但也因此丧失部分业主服务权益。 一些网友指出,张女士争执的80元车位月租,其实是物业给予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的一种“福利价”,属小区内部优惠,并不具有强制普适性。若其选择不履约、不交费,物业也有权按合同终止服务关系。理论上她仍可临时停车,但需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以张女士小区附近停车场计费为例,每小时两元,每日封顶20元,长期停放成本远高于原先优惠价。这一点,物业早已解释清楚。 这类业主争议虽以“车位”为导火索,但本质是公共契约精神的博弈。个别业主以自认为“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缴物业费,往往忽略了解决问题的正常法定途径。一旦更多人效仿,不仅破坏小区公共财务运转和环境维护,也掏空了契约制管理的根基。 值得注意的是,张女士的例子并非个案。近几年,部分小区正强化业主大会决策权,通过规约形式规范车位使用、水电管理、快递投递等具体服务,推动居民社区从物业主导向共建共治模式过渡。在这一转型中,“情绪抵抗”型业主往往陷入“我感受不好,所以我不该付费”的思维误区,但事实证明,单方面断缴无法触发责任豁免,反而可能形成违约后果。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合同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依法主张权利,但不能以“对方没做好”为由单方面暂停履行,无论是供暖、保洁还是停车服务,均属于物业合同履行内容,必须通过合法主张程序处理。擅自否认支付义务,法律后果将自行承担。 停车权利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张女士站在服务窗口前的争议,也许只是几分钟对峙,但对其他依法缴费业主而言,每一个为公共服务埋单的月度账单背后,更希望看到规则的一致与落地。如果业主只挑选自己“喜欢”的费用缴纳,公共秩序终将无以为继。规则,不能变成“自选菜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