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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上海打工期间,和一女子恋爱同居,男子返回四川老家时,让女子跟自己回老家生活

男子在上海打工期间,和一女子恋爱同居,男子返回四川老家时,让女子跟自己回老家生活,可女子不愿意,两人分手。万万没想到,12年后,女子突然将男子告上法庭,说自己曾给男子生下一个女儿,让男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法院判了。 2024年8月,四川男子黄维俊正过着安稳日子,家里生意做得不错,还在杭州买了房,可突然有一天,法院的人找上门,说他的房子被查封了。 他一下子就懵了,自己没欠别人钱,也没犯过法,怎么会扯上官司?仔细查了案卷才知道,告他的是一个叫刘某的女人,是他12年前在上海打工时处过的对象,这让他瞬间想起了那段早已被遗忘的过往。 时间回到2012年,那时候黄维俊还年轻,从四川老家去上海打工,进了一家电子厂,就在厂里认识了同样打工的刘某。 两人都是出门在外,互相有个照应,慢慢就产生了感情,处起了对象,那时候他们都没想那么多,没领结婚证,就凑钱租了个小房子,像夫妻一样同居在一起,日子过得不算富裕,但也还算安稳。 过了一段时间,黄维俊在上海待久了,还是觉得老家更踏实,想回四川发展,就跟刘某商量,让她跟自己一起回四川老家,以后就在老家成家过日子。 可刘某不这么想,她觉得上海机会多,不想回四川的小地方,两人吵了好几次,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没办法,只能和平分手。 黄维俊收拾了自己的东西,一个人回了四川,临走前两人也没再多说什么,他压根不知道,刘某那时候已经怀了他的孩子,而刘某当时也没告诉他,或许是那时候两人闹得不愉快,或许是她想自己试着把孩子养大。 回四川后的黄维俊,慢慢打拼,生意越做越有起色,后来娶了老婆,生了孩子,还在杭州买了房,日子过得越来越红火,早就把上海的那段过往,还有刘某这个人,忘得一干二净。 可另一边的刘某,日子却过得十分艰难,她跟黄维俊分手后没多久,就生下了一个女儿,因为没结婚,她只能一个人带着孩子在上海生活,又要上班又要带孩子,吃了不少苦。 一开始她还能勉强支撑,可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上学、看病、日常开销越来越多,她一个人的收入根本不够用,实在走投无路了,才想起了孩子的生父黄维俊。 她多方打听,才找到黄维俊的下落,然后就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黄维俊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刘某在讹他,觉得自己跟她分手12年了,怎么可能突然冒出一个女儿,他压根不相信,还主动要求跟孩子做血缘鉴定,想证明自己的清白。 可鉴定结果出来后,他当场就傻了眼,科学数据明明白白地显示,那个12岁的小女孩,确实是他的亲生女儿,这一下,他再怎么辩解也没用了,这桩12年前的 “风流债”,他躲不掉了。 后来法院开庭审理,法官跟他们讲了法律规定,没领结婚证生的孩子,跟领了结婚证生的孩子一样,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黄维俊虽然没跟孩子一起生活,也不知道孩子的存在,但他作为孩子的生父,必须支付抚养费,不能不管不问。 一开始刘某要求黄维俊补偿过去 12 年的养育费,数额不小,黄维俊也有顾虑,他现在有自己的家庭,也要养家糊口,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两人一度僵持不下。 后来法官在中间反复调解,让两人各让一步,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黄维俊当场拿出11.5万元,一次性结清了过去12年拖欠的抚养费,以后每个月还要按时支付1500元,一直支付到孩子年满18 周岁,钱付清后,法院也解除了对他杭州房子的查封,这场官司才算暂时结束。 可能有人会问,都过去12年了,刘某再告黄维俊,还有用吗?其实不用担这个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受打官司时间限制,只要孩子还没成年,就可以随时找父母要抚养费,不管过了多少年都管用。 还有人会说,黄维俊一开始不知道孩子的存在,是不是就不用负责了?也不是这样的,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管父母知不知道孩子的存在,不管有没有领结婚证,只要是亲生父母,就必须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不能以 “不知情” 为借口推脱。 抚养费也不是随便给的,主要看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收入情况,还有当地的生活水平,像黄维俊每月支付1500元,就是结合这些因素算出来的,符合四川当地的生活标准。 这场官司结束后,黄维俊也没再推脱责任,他现在的妻子也很理智,没有因为这件事大吵大闹,反而劝他要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好好弥补孩子。 黄维俊也开始试着走进那个陌生女儿的世界,偶尔会去看她,给她买东西、陪她说话,试着修补断裂了12年的父女亲情。 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年轻人处对象、同居可以,但一定要慎重,不要一时冲动,要是有了孩子,不管最后分不分手,都要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不管不问。 血脉亲情是割不断的,法律也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就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不管过多少年,该承担的责任,终究是躲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