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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保险的幌子坑人?”男子投资1000万买保险,到105岁才能取回本金,要求退

“打着保险的幌子坑人?”男子投资1000万买保险,到105岁才能取回本金,要求退保遭拒!男子:“105岁,我两代人都花不着这笔钱!”法院:保险公司构成欺诈,撤销合同对于这起案件,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构成欺诈并撤销合同,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严格保护,以及对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以下是对该案的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解释:该条文确立了保险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负有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涉及重大利益事项(如本金返还条件、期限等)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充分、明确地告知投保人“到105岁才能取回本金”这一关键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欺诈】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适用解释:该条文列举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其中,第(一)项“欺骗投保人”和第(二)项“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直接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充分揭示“105岁取回本金”这一对投保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可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隐瞒关键信息,使投保人在不了解真实情况(即本金需至105岁方可取回)的情况下,作出了投资1000万元的错误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投保人因此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保险合同。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从而导致投保人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投保决定。 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条款、特别是涉及投保人重大利益的条款(如本金返还条件)负有明确的告知义务。本案中,“到105岁才能取回本金”这一条款,直接关系到投保人能否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其巨额投资,属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充分、明确地揭示这一事实,导致投保人误以为其投资能在更短的时间内收回,从而作出了错误的投保决定。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欺诈。 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投保人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投入了1000万元的巨额资金。其真实意思显然是期望在合理期限内(如其本人或子女的有生之年)能够取回本金。然而,由于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投保人未能了解“105岁取回本金”这一关键事实,其投保行为并非基于对合同全部内容的真实、完整的认知,因此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瑕疵。 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构成欺诈,并判决撤销保险合同,是完全正确的。这既是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警示。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返还投保人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费及相应利息,以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结论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到105岁才能取回本金”这一对投保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其行为构成欺诈。投保人因此作出的投保决定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有力地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也警示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