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坑了,差点倾家荡产!北京,男子出于信任,将1000多万的资金,交给合作多年的保险业务员打理。双方交流时,男子再三称,这是公司周转的钱,并约定5年连本带利取回。当男子查看保险合同时,猛然发现,本金要等到他105岁才能取出,男子顿时懵了,马上提出退保,保险公司立马翻脸拒绝。男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保险合同,返还保费及利息损失,法院判决,还了男子一个公道! 李先生这回算是结结实实地坐了一趟“过山车”,差点就把公司的救命钱给搭进去了,事情的起因还得从那笔一千多万说起,李先生是个做生意的老手,出于对一位合作多年的保险业务员的绝对信任,把自己公司账上准备用来周转的钱,想拿出来做个短期理财。 当时两人说得好好的,李先生反复强调:这钱是公司等着用的,必须灵活,我就存个五年,等到期了连本带利一块拿回来。 业务员当时拍着胸脯答应,一切按李先生说的办。因为是熟人,又是多年的老交情,签合同那天李先生根本没设防,那一堆密密麻麻的文件,他大笔一挥就把名字签了,第一期的200万保费也痛痛快快地转了过去。 日子过了一阵子,李先生闲来无事,心血来潮把那份保险合同翻出来想细看看,这一看不要紧,差点没把他心脏病吓出来,只见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这笔本金,想要取出来,得等到投保人年满105周岁。 李先生当时就懵了,揉了好几遍眼睛以为自己看花了,105岁?这是什么概念?按照人类的寿命极限,到时候自己还在不在世都两说,就算活着,那也是人瑞了。 这笔钱是公司的流动资金,是要拿来进货、发工资、搞周转的,别说等几十年,就是耽误几个月都可能让公司资金链断裂。 这哪里是理财,这分明就是把钱扔进无底洞,还得等下辈子才能听个响,至于那个所谓的“5年到期”,合同里写的是只能领一点少得可怜的分红,本金是一分钱都动不了的。 李先生那个气啊,火急火燎地找到保险公司,把情况一说,坚决要求退保,把保费全额退回来,这时候,保险公司的脸变得比翻书还快。 当初收钱的时候那是嘘寒问暖、热情似火,现在一听要退钱,立马换了一副公事公办的冰冷面孔。 对方咬死了一条:合同是你自己签的,字是你自己画的,现在合同已经生效了,想退可以,但得按违约处理,要扣掉一大笔手续费和违约金,这一算下来,李先生得亏得底裤都不剩。 李先生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明明是被误导的,当初千叮咛万嘱咐说这钱是周转用的,必须灵活,怎么最后变成了“百年死期”?他磨破了嘴皮子跟保险公司协商,可人家就是油盐不进,死活不松口。 眼看着沟通无望,李先生心一横,既然你们不讲理,那就让法律来评评理,他收集了所有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那份坑人的合同,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到了法庭上,保险公司的法务那是准备充分,拿着那份有李先生亲笔签名的合同振振有词:流程合规,条款清晰,成年人签字就得认账,没看清楚是你自己的事,跟我们没关系。 李先生这边也不含糊,直接把当初的沟通细节全抖落出来了,证据显示,他多次明确告知业务员,这笔钱的性质是公司周转资金,核心诉求就是流动性强、5年必须能取回。 那个业务员明明知道李先生的需求,却为了业绩,故意推荐了这种终身寿险类的产品,而且在签合同的时候,对“105岁才能取本金”这个最关键的坑只字未提,这就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 法官也是明眼人,审理后发现,这保险合同四十多页,3万多个字,全是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别说普通老百姓,就是文化高点的人进去也得绕晕。 业务员作为专业人士,利用李先生的信任和专业知识的不对等,故意隐瞒核心风险,诱导客户签下违背真实意愿的合同,这性质就变了,构成了欺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要是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不知情或者是错误理解的情况下签了合同,那受骗的一方是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合同的。 最终,法院敲下了公正的一锤:撤销这份荒唐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必须把李先生交的200万保费一分不少地退回来。 判决书下来的那一刻,李先生悬在嗓子眼的心总算是落回了肚子里,这笔公司的救命钱,终于保住了。 这事儿虽然结局圆满,但也给咱们所有人都提了个醒,这年头,不管是多铁的关系,多熟的业务员,一旦涉及到大额资金,哪怕再麻烦,也得把合同里的关键条款,特别是钱什么时候能取、能拿回多少、违约了咋办,一个个字抠清楚,千万别迷信“熟人好办事”,有时候熟人坑起人来才最狠。 法院这次判得也硬气,直接划了条红线:保险公司得管好自己的人,不能为了业绩就忽悠客户,更不能拿“你自己签了字”当挡箭牌。 做生意讲究个诚信,要是靠玩文字游戏、设陷阱来赚钱,迟早得被法律教做人。 只有把条款摊在阳光下,明明白白地卖,老老实实地赔,才能守住行业的饭碗,也才能护住咱们老百姓的钱袋子。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闪电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