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外卖员,在中午取餐准备送货时突然后仰倒地昏迷,送医抢救2个小时后心脏骤停离世。 因平台每天都会扣除3元为外卖员购买意外险,保额为60万,家属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外卖员存在自身心脏病为由拒绝理赔。 双方协商未果,家属起诉,法院这样判决。 有人说,老百姓花点小钱买个保险,是图心安;可真到出事那天,却发现凭空来的“免责条款”,说翻脸就翻脸。 刘某的事情,一下子就把外卖骑手们那点“保险保障”的希望给挑明了。 事发那天是2024年11月19号,正值中午饭点,他照常赶单,在郑州一家面馆刚取完餐,还没来得及骑车,身子一仰就直接倒地,后脑着地,顿时昏迷。 当时不少路人都被吓着了,救护车赶到把他送进医院,一抢救就是两个小时,可惜最终还是因为心脏骤停,没能挺过来。 刘某今年42岁,虽然不算老,但外卖这份活追的就是体力,他名下没生意、没存款,全靠接单维持一家老小的生计。 他一个人要养两个还在上学的孩子,还有上了年纪的父亲,家里可以说一点依靠都没有,正是因为家里压力大,所以他从没停过手头的活,每天12小时骑行在城市各个角落。 很多人不知道,这些年在外卖平台上跑单的骑手,后台每天其实会被扣3块钱买保险,这个险种名义上是“意外险”,保额看起来很有吸引力,60万。 在刘某出事之前,他一直都没出过什么大事故,自动续保也就照常走着,但也正因为这样,在事发后,保险合同的细节才真正浮出水面。 刘某走后,家人整理他住处,才从他手机里的骑手App上发现了关于保单的记录,他们赶忙备齐材料,找到了保险公司,按照流程申请理赔。 本以为这是保险该起作用的时候,可保险公司一句话直接把人堵了回去,说刘某不是意外死亡,而是因“自身疾病导致猝死”,不符合赔付标准。 可问题来了,一没有事发前的病史记录,二也没医院出具的病症证明,就连刘某之前体检的电子资料都没查出什么问题,保险公司却说确诊是心脏病诱发的猝死,还一口咬死这不归他们赔。 家属提出:既然说他有病,麻烦你拿出相关资料来,一份都行,但这一要求被直接拒绝了。 刘某的父亲、孩子也不是法律不懂的人,一通沟通之后干脆不再周旋,选择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走法律程序来个明明白白。 这案子最后到了法院公开审理,在庭上,刘某家属一再强调:买保险的初衷,不就是为了防“突发意外”吗?一个人好好地去取餐,突发昏迷倒地,怎么就不能算“意外”? 而保险公司则坚持称他本身体质不佳,猝死原因源自身体问题,不在保单赔付范围。 但法院并不只听一面之词,首先,法院重点审查了保险公司提交的“免责条款”和投保流程。 结果发现刘某在平台投保时只能看到简单的概要说明,像是“意外险每人每日扣费3元,保额60万”,根本就没有任何清晰、明确的界面提示他点击查看完整条款。 而且平台也未对格式化免赔部分进行醒目提示说明,这已经违反了《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有关提示义务的规定。 其次,保险公司也说不上来在投保前是否有询问过刘某的健康状况,根本没有举证材料来说明投保前,双方曾就健康问题进行过核查。 而关键点来了,在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刘某既往心脏病史证据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材料。 包含抢救医院的诊断报告在内,都没有明确指出刘某曾患有心脏病,所谓“自身疾病致死”,完全是凭空猜测。 这一点,直接触及了《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证据规则。 所以法院最后裁定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合法提示与说明义务,而所谓的“免责条款”未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展示,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由于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支持刘某“疾病死亡”的判断,因此据此拒赔理据不成立。 法院认定刘某之死属于意外保险涵盖范围之内,裁定保险公司须在限期内向刘某的家属支付全额60万元身故赔偿金。 这件事,表面上看是刘某一个人的悲剧,但从它的背后,折射出太多我们当下社会对平台劳动者保障机制的短板。 他们是这个城市最辛苦的一群人,却又是最没有议价权的一群人。 自动扣费是为了提高效率,那保险使用是否也该同步便捷,而不是等有了意外再去对抗平台话术、法律术语和各种文件陷阱。 随着这起案件被判决,舆论也再次聚焦“意外险”的界定、平台责任、信息公开是否合规等热议点。 有法学界声音认为,这是一次典型的“格式合同失效”的现实碰撞,也有建议进一步出台专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权益保障细则。 毕竟,在像刘某这样的家庭里,骑手不仅是送外卖的,更是椅子的一条腿,是撑住全家的支柱。 他倒下,不应该让他的家庭因制度空白再倒一遍。 希望这个案子的结果,能成为更多从业者保障权益上的一个起点,而不只是个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