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45岁女子认识一61岁大爷,两人相处一个月便发生关系,事后女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却被大爷拉黑,女子找上门竟发现大爷正和另一女子同居!岂料,大爷却不愿负责,还表示是女子主动的! 《小莉帮忙》栏目曾报道了一则令人无语的婚恋纠纷。 今年45岁的安云霞,多年前与丈夫离异后,便一直独自抚养孩子,没有再婚。 2025年4月,安云霞在一家婚恋网站上注册了个人信息,注册信息提交后不久,便有不少人主动与她联系,其中就包括61岁的郑建国。 安云霞与郑建国初步沟通后,对他产生了一定的好感。她发现,郑建国虽然已经61岁,年纪比自己大不少,但外表保养得很好,看上去并不显老,而且言谈举止得体,十分有涵养,待人也较为温和。 相较于其他联系人,郑建国的沉稳和涵养让安云霞颇为心动,两人便开始频繁沟通,逐渐熟悉起来。 随着线上沟通的深入,两人对彼此的了解也不断增加,很快便约定线下见面。见面后,双方的印象都不错,相处十分融洽,便正式确定了交往关系。 让外人意外的是,两人交往的节奏很快,相处还不到一个月,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依旧保持着密切的来往。 交往一段时间后,安云霞发现自己的身体出现了异常,经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怀孕。这个消息让安云霞满心欢喜。 可让安云霞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她把怀孕的消息告知郑建国后,对方的态度瞬间发生了转变,不仅没有丝毫喜悦,反而在不久后,将她的微信、电话等所有联系方式全部拉黑。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安云霞又气又怒,情绪十分激动。 据安云霞所述,两人交往期间,郑建国曾向她许诺,若是她能怀孕,便会为她购买一套房产,给她和孩子一个安稳的家。 正是因为这个许诺,她才对这段感情充满期待,也心甘情愿地与郑建国相处。如今自己怀孕,郑建国却拉黑自己、避而不见,完全违背了当初的承诺。 安云霞尝试了各种方法,都无法联系上郑建国,对方始终对她避而不见,没有任何回应。 一次次的失望过后,安云霞变得十分恼火,为了讨回公道、找到郑建国问个明白,她直接联系了当地媒体,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并带着记者一同前往郑建国家中。 见到郑建国后,双方立即陷入争执,而郑建国所述的情况,却与安云霞的说法截然不同。郑建国表示,他与安云霞之间根本不存在正式的恋人关系,两人只是在婚恋网站上认识后,试着相处一下,了解彼此的情况,并未确定稳定的恋爱关系。 对于两人发生关系一事,郑建国称,是安云霞主动提出并要求的,并非他强迫所为。而安云霞所说的“怀孕就买房”的许诺,郑建国更是一口否认,声称自己从未说过这样的话。 除此之外,郑建国对安云霞腹中的孩子也持怀疑态度,他表示,自己不确定孩子是不是自己的,怀疑安云霞在与自己相处的同时,还与其他男子有来往,孩子有可能是别人的。 郑建国的一番话,让安云霞顿时怒火中烧,情绪彻底失控,当即抡起拳头就要上前殴打郑建国,好在一旁的记者及时上前阻止,才避免了冲突进一步升级。 随后,安云霞又指责郑建国,称其在与自己交往期间,还与其他女子同居,但这一说法,也遭到了郑建国的坚决否认。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安云霞见协商无果,又气又急,当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希望警方能介入处理此事。 而郑建国则在现场表示,他愿意配合相关调查,若是经过亲子鉴定,确认安云霞腹中的孩子是自己的,他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1、 如何确定郑建国与安云霞怀孕孩子的亲子关系?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安云霞需提供交往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就医证明等 “必要证据”,证明与郑建国存在亲密关系且怀孕时间吻合。若郑建国无相反证据却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2、 如果孩子是郑建国的,他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如果亲子鉴定证明孩子是郑建国的,他必须承担抚养义务,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或能独立生活(如残疾、继续求学等)。 3、 郑建国所谓的“怀孕买房” 承诺是否应兑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若 “怀孕买房” 仅为口头承诺,安云霞需提供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承诺存在及内容。 该承诺属于 “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郑建国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安云霞难以强制其履行。也就是说,这个承诺难以兑现。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