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想随笔 美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达成认罪协议或暂缓起诉协议(DPA)后,被告人刑期极短甚至不予监禁的现象。但这并非普遍规则,只是少数特定情形,常见于企业及高管、轻罪协商、白领犯罪;而暴力重罪、毒品重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仍普遍适用重刑。目前,美国的重刑率、监禁率,全球最高,搞的监狱都不够用了。具体说,美国在处理企业犯罪、企业高管涉案、轻罪、白领金融犯罪时,常用的暂缓起诉协议(DPA),核心是通过缴纳罚款、整改合规、接受监督,在考验期内未再违法即可撤销指控,最终实现不定罪、不关押、无刑期。波音案、汇丰案等均属此类典型案件。以经济惩戒替代刑事监禁,是美国检方针对包括外国在美企业与高管在内的主体,常见处理方式,但这并不代表所有认罪协议必然轻刑或无刑。有人认为这是政治和资本操纵了司法,这类说法表面看确有一定道理。但本质上,这是美国政治与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无论评价其是否合理或批判他们腐朽透顶,先搞清基本事实以及它内在运行逻辑,这个要求不过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