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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中与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溧阳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6年2月6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苏0481执恢1055号之一,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溧阳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均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下是详细报道:

2026年2月2日,溧阳市人民法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无异议,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委托移送破产审查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暂未执行到位;应收取执行费2900元,暂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查封暂未能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本院(2024)苏0481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义务,财产情况变化应如实报告;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可依法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