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5岁的女孩,半夜从自家卧室窗户翻出去约会,结果坠楼没了。她父母把女儿的男友和小区物业告了,可法院一审判决下来,驳回了,谁的责任都没认定。 这女孩叫张某,才15岁,但已经不上学,参加工作了。她男朋友丁某,是个成年人,俩人是在“探探”上认识的。不光谈恋爱,还同居过。 出事的导火索是约会。案发当晚,丁某约她见面。不知道是家里管得严,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女孩没走正门,选择了一条极其危险的路——从自己卧室的窗户,翻到外面的消防连廊上。这可不是第一次,据说以前两人就这样翻进翻出过。但这次,意外发生了。 女孩的父母崩溃了。他们觉得,这悲剧不是单纯的意外。他们咬定两点:一是男友丁某,明知危险还“引诱”女儿翻窗,事发后到了现场也没施救;二是物业公司,连廊那边没设警示牌,也没防护设施,管理有漏洞。 可法院的判决,一条一条都驳了回来。 先说物业。法院去查了,房子是验收合格的,消防连廊的栏杆高度也符合国家规定。物业合同里,没写着必须在这种地方设警示牌。最关键的是,法院认为,一个15岁、已经步入社会的人,理应清楚从高楼窗户爬出去是玩命。这种主动实施的、极其危险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物业公司日常“安全保障”的范围。意思是,物业没法儿,也不应该为每个人自己选择的风险无限兜底。 再说那个男友丁某。这里面的区别很关键:道德瑕疵和法律过错。法院在判决书里都写了,丁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和未成年女孩交往并同居,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但是,打官司要讲证据。女孩父母说男友“引诱”和“见死不救”,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晚丁某具体教唆了翻窗,也不足以证明他到了现场后存在法理上的“拒不施救”行为。在法律逻辑上,没法认定他的行为和女孩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道德上可以谴责,但法律上目前无法追责。 这场官司,表面上争的是30多万的赔偿,底下压着的,是一对父母无处安放的悲痛和寻找宣泄出口的渴望。他们可能怎么都想不通,女儿没了,为什么谁都“没责任”。 其实,法院在判决书最后那段话,已经说得很透了:悲痛心情完全理解,但法律上的责任,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证据来认定。这不是冷血,这是现代社会划分责任、维持运转的基石。如果仅凭情感和关联就判决,那可能会打开一个更不确定的盒子。 女孩的父母,或许忽略了一些法庭指出的、但没写在责任判决书里的东西。比如,一个15岁的孩子,为何能轻易在深夜反复采用如此危险的方式外出?平时的教育和关注是否到位?她自己对危险的判断力又到了哪一步?这些追问,可能比追问遥远的“责任人”更来得刺心,也更接近悲剧的源头。 一条年轻的生命,以这种惨烈的方式画上句号。法律给出了它的答案,但留给生活的思考却复杂得多。关于网络交友的风险、关于青春期孩子的管教、关于如何识别危险,甚至关于我们如何面对无法归咎他人的意外之痛。 这事,你怎么看?你觉得责任到底该怎么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