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荣成市振江渔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张翔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孙良擅自关闭安全通信导航设备案》《刘臣强(鲁岚渔61565)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材料改造渔业船舶案》《陆海波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等一系列公示。根据公示内容,由于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擅自关闭安全通信导航设备、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等,荣成市振江渔业有限公司以及张翔等十人被处以行政处罚,共计罚款619000元。
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荣成市振江渔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69项“较轻”情节的规定,给予荣成市振江渔业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元。
张翔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69项“较轻”情节的规定,给予张翔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元。
孙良擅自关闭安全通信导航设备案,依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146项“较轻”情节的规定,给予孙良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0元。
刘臣强(鲁岚渔61565)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材料改造渔业船舶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2项、第52项的规定,给予刘臣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刘国强(鲁青新渔60018)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材料改造渔业船舶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2项、第52项的规定,给予刘国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元。
秦玉本(鲁岚渔60566)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材料改造渔业船舶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2项、第52项的规定,给予秦玉本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元。
秦泗功(鲁岚渔60183)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材料改造渔业船舶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2项、第52项的规定,给予秦泗功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元。
贺召青(鲁岚渔60087)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材料改造渔业船舶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2项、第52项的规定,给予贺召青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元。
李玉磊(鲁岚渔61831)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材料改造渔业船舶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2项、第52项的规定,给予李玉磊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关于《陆海波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陆海波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3.00元。(二)罚款人民币13000.00元。
关于《毕金龙(辽丹渔25966)擅自关闭、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案》,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毕金龙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停航整顿3日。暂扣船长邢信喜船长职务证书三个月。
关于《毕金龙(辽丹渔25100)擅自关闭、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案》,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毕金龙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停航整顿3日。暂扣船长刘鹏飞船长职务证书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