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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两签字会计师收深交所监管函 福瑞股份审计项目存在多项程序违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监管函,直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朴仁花、刘生刚在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瑞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中存在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违反相关执业准则及上市规则。

监管函指出,大华所及相关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存在五方面违规行为:一是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了解集团层面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情况;二是收入相关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导致福瑞股份2023年年报提前确认收入288.10万元,同时未充分关注销售折让、返利等可变对价估计问题,审计底稿记录的退货原因与实际不一致且未执行进一步程序;三是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证据不充分,仅依赖项目结案报告和境外会计师访谈记录,缺乏其他技术可行性证据;四是存货审计监盘程序缺失,未观察管理层盘点程序执行情况及评价相关指令和程序;五是在建工程减值审计程序未执行,涉及福瑞健康科技园项目期末余额1.90亿元,占公司总资产比例7.17%。

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朴仁花、刘生刚作为签字会计师被认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深交所要求相关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问题类别

具体违规事项

涉及金额/影响

违反准则依据

内部控制审计不到位

未充分了解集团层面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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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第三十条

收入审计程序缺陷

未恰当评价收入确认政策导致提前确认收入;未关注可变对价;退货原因记录不实

提前确认收入288.10万元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第十条

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不足

仅以项目结案报告和境外会计师访谈记录作为资本化证据,缺乏技术可行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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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

存货监盘程序缺失

未观察管理层盘点程序执行情况,未评价存货盘点结果的记录和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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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

在建工程减值审计未执行

对期末余额1.90亿元(占总资产7.17%)的福瑞健康科技园项目未执行减值审计程序

涉及金额1.90亿元,占总资产7.1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