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带家人去某水汇放松,在淋浴区冲澡时,不小心把水溅到旁边大妈身上,赶忙转身道歉,可这一转身,竟发现大妈拿着手机,屏幕上是自己的裸照,且大妈正准备将照片发送出去。女子立刻上前抢夺手机,双方发生撕扯,女子报了警后,民警发现大妈手机里存着多个女子裸照及视频,事后女子认为水汇工作人员看到却不制止,有责任,向水汇索赔,水汇做法让她失望。 据极目新闻报道,12月6号,熊女士带着一家四口去地中海传奇水汇,先带着家人去蒸了汗蒸,之后便来到淋浴区准备冲个澡。 她站在淋浴头下,水流顺着身体滑落,正享受着这份惬意时,不小心把水溅到了旁边一位大妈身上。 熊女士赶忙转身,满脸歉意地说:实在不好意思,我不是故意的。 可这一转身,熊女士整个人都懵了,只见大妈手里拿着手机,屏幕上赫然是自己的裸照,而且大妈手指还在屏幕上操作,看样子正准备把照片发出去。 熊女士大声喊道:你这是干什么?你怎么能偷拍我! 大妈却一脸无所谓,还狡辩说:我又没拍你脸,怕什么。 熊女士哪能容忍这种无耻行径,立刻冲上去抢夺手机,边抢边喊:把手机给我,你这是侵犯我隐私! 大妈也不甘示弱,用力护着手机,两人瞬间扭打在一起。 熊女士一边要护着身边的孩子,一边还要和这个蛮横的大妈抢手机,她大声呼喊着:有没有人,快来帮忙! 可十多分钟过去了,周围的人只是远远地看着,没有一个人上前帮忙。 直到熊女士好不容易抢到手机后报了警,这才发现不远处有三个水汇的工作人员站在那,在看热闹,没有任何行动。 熊女士对着工作人员说:你们就这么看着吗?你们这是干什么吃的?工作人员却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民警赶到后查看大妈手机时,发现里面确实存了好多不同女性的裸照和视频,还有一些已经发出去了。 民警对大妈说道:你这行为已经违法了,跟我们走一趟吧。 最终,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杨某某处以7日行政拘留。 本以为事情结束了,可水汇的态度却让熊女士彻底失望,熊女士觉得水汇的工作人员看到这种情况后却不制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于是向水汇索赔。 她找到水汇的负责人说:我在你们这出了这样的事,你们得负责!你们工作人员当时就在旁边看着,都不管,这算什么? 水汇负责人却一脸冷漠地说:我们当时已经报了警,这还不够吗?而且我们事后也提出免你当天门票,还送你三张,这已经是我们最大的诚意了。 熊女士说:我要的是经济补偿,你们这算什么?这点门票能弥补我受到的伤害吗? 水汇负责人却说:你要是不满意,就走法律程序吧,我们也没办法。 熊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找媒体来讨个说法。 她对着镜头,委屈地说:我只是想带着家人好好放松一下,却遭遇了这样的事,水汇还不负责,我真的很无助。 熊女士带着家人开开心心去消费,本应享受美好的时光,却遭遇了偷拍这种恶劣的事情,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而水汇工作人员的冷漠态度,更是让她感到心寒,仿佛自己孤立无援。 水汇作为经营场所,有责任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安全。顾客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水汇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出手制止,而不是袖手旁观。 水汇的这种不作为,显然是不合理的,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服务准则。 杨某某偷拍还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也对杨某某处以7日行政拘留。 而水汇方,没有落实手机禁用规定,在冲突发生时工作人员不管不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水汇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水汇觉得自己已经报警,事后也给出了一定的补偿方案,不应该再承担更多责任。 而熊女士则认为水汇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导致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水汇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熊女士因水汇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身心受到更大伤害,水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大妈这种偷拍行为,除了行政拘留,是否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呢? 信源:贵阳一女子洗澡时被偷拍,偷拍者手机里竟有多人裸照视频!水汇工作人员不作为?律师发声 2025-12-09 21:17·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