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75岁老人截肢后,仅仅出院54天,老人的伤口就出现感染化脓症状,不得不再次入院治疗。医生经过诊断,认定老人患有多种并发症,经过简单手术后,老人病情危重。在这生死抉择的时刻,家属选择了出院,放弃治疗。第二天,老人在家中去世,家属没有进行尸检就匆匆火化下葬。事后,家属越想越气愤,老人遭了这么大的罪做手术,最后还无济于事,这肯定是诊疗不当所致,于是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法院判了。 75岁的马某常年受腰腿疼痛困扰,起初在当地某甲医院住院治疗,本想着好好调理能缓解不适,可病情没见好转反倒一个劲加重。 看着马某疼得直皱眉、走路都费劲,家属们心里又急又慌,满脑子都是赶紧让他好起来。 某甲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马某的效果并不佳,医生也给他们建议,尽快转到上级医院。 家属们也没敢怠慢,赶紧带着马某转到了上级的某乙医院,满心期待这里的医疗条件能帮老人摆脱病痛。 可到了乙医院后,马某的情况愈发严重,左下肢疼得比之前厉害多了,足背皮肤破了一块,还出现了软组织坏死,腿上的温度也忽高忽低,膝盖以下更是凉得明显。 医生仔细检查后,联系了烧伤整形外科会诊,最终确定需要截肢才能控制病情。 医生跟家属详细说清截肢的必要性和后续风险后,马某的家属纠结了许久,想着只要能保住老人性命,吃点苦就吃点苦,他们也只能咬牙同意。 随后,马某在全麻状态下做了左下肢截肢手术,术后直接转入重症医学科监护治疗。 可术后没多久,马某就出现了多种并发症,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医生一次次跟家属说明病情危重。 尽管医生反复强调出院的风险,可家属看着老人在医院遭罪,又担心后续治疗看不到希望,思来想去还是决定出院,不顾医生的再三劝阻,当天就办了出院手续。 本以为在家休养能安稳些,没想到出院才过了54天,马某截肢的伤口就开始感染化脓,疼得他卧床不起,家属见状赶紧又把人送回乙医院。 医生检查后诊断出马某患上了创伤后伤口感染、脓毒血症还有重症肺炎,情况危急得很,当即给马某做了脓肿切开引流手术,可术后病情依旧没稳住,还是处于危重状态。 看着老人躺在病床上毫无起色,家属再次动了出院的念头,即便医生再次明确告知出院后大概率会危及生命,他们还是坚持要带老人回家,当天就又办了出院手续。 果不其然,第二天,马某就在家中离世了,家属悲痛之余,没想着弄清楚具体死因,也没做尸检,就匆匆把老人火化下葬了。 事后,家属越想越觉得心里不平衡,认为是甲、乙两家医院诊疗不当才导致老人去世,于是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认为,老人的死亡和医院脱不了干系,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甲医院对马某的腰腿疼痛病症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在病情加重时第一时间告知家属转院,已完整履行基础诊疗义务,无明显过错。 乙医院针对马某下肢坏死情况,经会诊明确截肢指征并充分告知家属风险,两次住院均针对性开展治疗,且反复提示出院危重风险,诊疗流程合规、责任尽到。 家属主张医院赔偿,却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证据,不符合过错担责的核心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属虽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但马某去世后未进行尸检便匆匆火化,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依据现有病历资料,该证据缺失并非医疗机构过错导致,而是家属自身选择所致。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家属作为主张权利一方,本应承担举证证明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义务,因自身原因导致鉴定无法开展、举证不能,相应不利后果需由家属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马某去世后没做尸检,鉴定机构没法凭借现有病历做出鉴定,家属也没拿出能证明两家医院诊疗有过错的证据。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