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饭硬吃!”辽宁大连,男子和一丧偶女子结婚后,住在女子婚前买的房里,而女子的亡夫留下一套二居室给儿子住着,多年后,儿子要给二居室办理产权登记,但需要先办在母亲名下,用母亲工龄购买,之后,再以“亲属过户”方式把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为了缓和与继父的关系,自愿放弃母亲名下其他房产继承权,没想到,等产权办好准备过户时,继父坚决反对,他说作为女子的丈夫,房子产权应该有自己一半!儿子无奈将母亲和继父告上法院,要求二人配合过户。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小明找到母亲张女士说,产权单位通知他,父亲留下的那套二居室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 张女士替儿子高兴,这是好事啊。 小明犹豫了一会和母亲说:因为产权单位说,得先把产权办到母亲张女士名下,要是用母亲的工龄购买的话,价格能便宜不少呢。等产权登记到母亲名下后,他再以“亲属之间过户”的方式,把产权转给自己。 小明和母亲商量,如果母亲同意,购买产权的钱由他来出。 不过,小明考虑事情也是很周到的,为了不让母亲夹在自己和继父中间为难,他说他愿意放弃母亲张女士名下其他房屋的继承权。 张女士觉得儿子小明这个办法挺不错的,就同意了。 小明为什么将母亲名下其他房产继承权放弃了呢? 这事得从小明的母亲张女士的两段婚姻说起…… 张女士和大明结婚后,住在单位分得一居室小房子里,两人只有一个儿子小明,这套房子的承租人是大明。 1992年,这套小房子动迁了,他们一家三口被安置到一套面积更大的二居室居住。 本来张女士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才刚刚开始,可惜的是,大明生病去世了,留下了张女士和小明。 然而,张女士并没有放弃对爱情的追求,后来,她和一个叫李会的男子再婚了,不过,小明和这个继父处不来。 所以,张女士和李会婚后,就搬到张女士婚前在凌水附近买的一套房子里生活了。 而小明则自己住在这套二居室里生活。 双方有了距离,生活中大方面还过得去,可就在2024年,小明和母亲商量给二居室办产权和过户的事之后,继父李会的态度让他憋了一肚子的气。 等小明和母亲把二居室的产权办好后,准备按照“亲属之间过户”的方式登记到小明名下时,万万没想到意外来了——继父李会坚决不同意。 李会振振有词,张女士和他结婚后,把前夫大明名下这套使用权房屋的产权买了下来,并登记在张女士一个人名下。 那么,自己作为张女士的现任合法丈夫,这套二居室的产权自然有自己一半,张女士就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单独处分这套房子。 小明是真没想到,继父李会居然会这么恬不知耻,自己都已经放弃母亲名下其他房产继承权了,这个继父竟然还要分走自己的一半房产,简直岂有其理。 再说这套二居室是父亲大明留下的,是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子,他一个大老爷们还妄想着占有妻子前夫的房产,真是不要脸。 可小明也是投鼠忌器啊,李会毕竟是母亲的再婚丈夫,跟他继续纠缠也会增加家庭矛盾。 无奈之下,小明只好把母亲张女士、继父李会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配合将二居室过户到自己名下。 不过,张女士也找了两名律师,并在法庭上说了自己的想法,她同意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女士说:前夫大明去世后,大明承租的单位公房一直是儿子小明在住着,小明是有居住权的,而且,办理产权到自己名下,也都是为了节省费用,而相关费用都是小明出的。 但是,继父李会却反对,他说这套二居室是他和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自己得分一半。 小明没办法,只好等着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发现,小明和母亲张女士在购买二居室房屋产权的时候,已经达成了一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明确写着:小明生父大明承租的二居室房屋归小明所有,由小明母亲张女士通过房改手续购买产权,购房费用由小明承担,之后以“亲属过户”方式把房子过户到小明名下;小明则放弃对登记在母亲名下其他住房的继承权。 另外,在2024年5月6号,该二居室房屋按照协议,以张女士名义通过房改购买得到所有权,并登记她名下,小明则出了购房款和税费。 那么,继父李会说这套二居室是他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吗? 房屋虽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但购房款及税费均由小明承担,张女士仅是代为办理手续,实际产权应归出资人小明所有。 另外,张女士与小明已明确约定房屋归小明所有,李会并非协议签订方,无权单方主张产权。 就算李会认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但因存在书面协议约定归小明所有,李会无权主张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认定小明和母亲签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李会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小明办理房屋不动产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小明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