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从银行取出170万现金,刚走到银行门口就被歹人抢劫。男子跟歹徒在门口缠斗20分钟,工作人员、保安等均无动于衷,最后还是一名路人出手相救。没有得逞的歹徒最终逃离现场,而男子面部受伤严重,一只眼睛惨遭失明。 据大河报12月2日报道称,事发突然,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以及保安人员全都选择袖手旁观,目睹这一悲剧的发生,也不出面制止、也不帮忙报警,这样冷冷漠的行为令人不解。 去年,倪先生前往银行取款,他将车辆停放在银行附近的马路边,走进办事大厅,准备取走大额现金。 其实,危险已经在门外埋下,并且这份“危险”已经酝酿了4天。有一位可疑男子王某,在这家银行的附近,已经蹲点4天。直到今天,他看到倪先生,他感觉应该等到了一个大单。 倪先生取出的现金高达170万元,他在大厅内装放好现金,把钱款叠放在事先准备的手提箱内,确定箱子锁好之后,他准备走出银行大门。 看到手拎箱子的倪先生准备走出来,屋外的可疑男子已经做好了攻击准备。就在倪先生准备把箱子放到路边的车内时,可疑男子王某发起了攻击。 王某自制了工具,上前直接袭击倪先生,当时倪先生面部受伤。趁倪先生倒地的时候,王某立刻将倪先生车内的行李箱抢走并且逃跑。不过慌乱中,王某因为比较紧张而摔倒。 倪某快速上前把倪某摁倒在地,二人就开始发生撕扯。大概缠斗了又20分钟,眼看实在是抢不到倪先生的手提箱,王某最后放弃争夺就跑掉了。 看到王某逃脱,倪先生躺在地方上无法动弹。因为跟歹人缠斗,他的一只眼睛被挖伤,面部神经开始异常跳动。这个时候,一位路人经过,赶紧帮倪先生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事件就这样水灵灵的发生在银行门口,就在倪先生跟王某斗争的时候,可以清楚的看到银行工作人员跟看热闹一样,居然站在门口眼睁睁看着倪先生被抢。 而一旁的保安人员也一样,跟被封印了一样,自顾自的在门口看热闹,也没有谁上来帮倪先生对抗歹徒。要知道,倪先生可是作为银行客户,刚刚才从银行办理业务出来的。 “我要感谢的是路人,他帮我报警并且喊了救护车。但是最让我寒心的是银行工作人员,他们冷眼旁观,也不帮忙制止歹徒、也不帮忙报警。”事后,倪先生这样回忆。 而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回忆,“当时大家都在大厅上班,大厅内还有客户在办理业务。听到外面有打斗的声音,我们确实也到大门口看了一下。后来才知道是发生了抢劫事件。” 案件发生的当天,歹人王某就已经被抓捕归案,根据审理被判为死缓,判定赔偿7.3万元给到倪先生。 而倪先生则表示,作为银行,并没有第一时间保障客户的安全,而是选择袖手旁观,最后导致客户被鉴定二级伤残,眼部八级伤残,作为银行也需要因此担责。 作为银行的客户,出门就被歹人抢劫,银行工作人员以及安保人员全都无动于衷,最终导致客户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眼部也失明造成八级伤残。银行是否也需要因此担责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需要保障客户的安全。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事件就发生在银行门口,并且作为客户的倪先生也刚刚办理完业务,完全在银行可控制的范围内。面对大额现金取出业务的办理,银行需要保障客户的安全,并且提前做好注意义务,但是银行房门并没有做好必要的安全互动,在遭遇歹人袭击之后银行方面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因此必定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银行作为商业经营场所,务必要保障客户的人身安全。如果确定是银行安保人员失职,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银行门口发生被抢劫的案件,但是银行却坐视不管、无动于衷,没有保障客户的安全,也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 作为客户倪先生可以及时搜索证据、鉴定伤情、根据门口监控线索及时维权,确定是银行工作的失误也可以明确他们的责任依法要求赔偿。 对此,大家都作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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