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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一25岁男子下班回到宿舍后昏迷,抢救一周后离世,家人发现,男子离世2小

江苏无锡,一25岁男子下班回到宿舍后昏迷,抢救一周后离世,家人发现,男子离世2小时后,被公司设为离职,而且他生前4个月,每天都工作13小时左右,最高达14.8个小时,甚至累到嘴里渗血,家属认为男子是累死的,不能就这么算了,公司得给男子赔偿。 小乐是陕西人,小小年纪就背井离乡,来到江苏打工。 虽然人生地不熟,举目无亲,但男儿志在四方,趁年轻多出来闯荡一下,总比窝在家里好,他老家工资太低,挣得都不够自己花,他还想攒钱结婚生子呢,想替父母减轻压力。 一年前,小乐进入一家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为了能达标,他可以说早出晚归,披星戴月,一刻都不敢松懈。 这天,小乐工作时,突然上吐下泻,同事都以为小乐吃坏了肚子,就连他自己都这么认为,也就没放在心上。 可第二天,同事发现小乐在宿舍昏迷不醒,赶紧把他送进医院抢救。 可经过一周的生死博弈,小乐还是因外伤性脑部损伤抢救无效离世。 家人听闻噩耗,悲痛欲绝,小乐才25岁呀,美好的人生才刚刚开始,怎么就英年早逝了呢? 家人觉得不对劲,就决定查个清楚,家人还真发现了大问题,小乐在离世前的近4个月时间,每天都工作13小时左右,最高达14.8个小时。 这跟每天工作8小时的规定,多出快一倍了,小乐这不是病逝的呀,他是被累死的,再加上压力大,就这么被搞垮了身体。 小乐平时很懂事,跟家里人就是报喜不报忧,怕家人为他担心,但跟朋友聊天,他直言不讳,说加班累到他嘴巴渗血丝,流鼻血。 家人心疼的嚎啕大哭,无法接受小乐客死他乡被累死的结果。 更让小乐家人愤怒不已的是,他们 发现,小乐离世2小时后,公司就把他设置成离职了,这不明摆着, 是想摆脱责任吗,简直太过分了。 小乐的家人认为,小乐的死,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给个说法,还小乐一个公道。 25岁,正是风华正茂的年纪,本该有着大把的青春可以去挥霍,有着无限的可能去憧憬,可小乐却永远地倒下了,倒在了他拼命想闯出一片天的异乡。这 让人心里堵得慌,忍不住想骂一句:这世道,咋就这么不公平呢? 小乐多懂事啊,背井离乡,一个人跑到江苏去打工,就想着多挣点钱,能早点结婚生子,让父母过上好日子。 他每天早出晚归,披星戴月,一刻都不敢松懈,就为了能达标,能多挣那么一点点。可结果呢?他累倒了,累得嘴里渗血,累得流鼻血,最后竟然就这么走了。 你说这公司,咋就这么狠心呢?小乐每天工作13个小时,甚至14.8个小时,这哪是人干的啊?就算是机器,也得有个休息的时候吧? 可他们呢,不仅没让小乐休息,还在他离世后2个小时,就急匆匆地把他设为离职,这不是明摆着想摆脱责任吗?这种做法,简直让人心寒! 小乐的家人,得多难受啊。他们捧在手心里的宝贝,就这么没了,而且还是被累死的。他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想要一个说法,想要一个公道。这是人之常情,也是他们应该得到的。 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公司得负起责任来,得给小乐一个交代,得给他的家人一个安慰。不能让小乐白白地走了,不能让他的家人一直沉浸在痛苦和愤怒中。 同时,这事儿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咱们得好好想想,工作到底是为了啥?是为了挣钱,还是为了生活?如果为了挣钱,连命都不要了,那挣再多的钱,又有啥用呢?咱们得学会保护自己,学会拒绝不合理的要求。别等到身体垮了,才后悔莫及。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小乐生前4个月的日均工作时长13小时左右最高14.8小时,而法定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这意味着他日均加班超5小时,月均加班超150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41条,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劳动者协商,小乐是被迫加班,没协商;每日加班不得超3小时,小乐超5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36小时,小乐超150小时;需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小乐曾吐槽“累到嘴里渗血、流鼻血”,甚至工作时“上吐下泻、扶墙走路”,但公司未停止其加班。 显然,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强迫劳动者加班,是典型的“用员工健康换效益”的侵权行为。 违法加班与小乐死亡有因果关系,小乐的死亡虽直接原因是“外伤性脑部损伤”,但长期过度加班是关键诱因。 他在工作期间已出现严重不适,上吐下泻、无法独立站立,但因“达标压力”和公司忽视,仍被迫坚持到深夜11点下班。 长期睡眠不足、身体透支导致其免疫力下降,最终引发昏迷,如果公司遵守加班规定,小乐的健康不会被快速压垮。 小乐离世仅2小时就被“设为离职”,显然是试图切断与小乐的劳动关系,逃避加班导致死亡的责任,主观过错极其明显。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