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天津11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胡春艳实习生张笑涵)11月28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天津市民营经济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面临不少实际问题和困难。条例聚焦实际问题,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等9章82条完善制度机制,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在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准入和公平竞争方面,条例明确,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同标准办理。对违法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条例明确,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参与建设或者应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等领域的场景资源。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协同合作。
在融资促进方面,支持金融机构等开发和提供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民营经济组织融资规模和比重、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应用,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在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中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
同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引导和权益保护。对国家机关征收征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异地执法以及收集、使用民营经济组织数据等予以规范,明确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聚焦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建立督查制度。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
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公布、政务咨询和诉求办理等全链条、全流程服务。同时,规范行政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避免或者尽量减少执法活动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此外,还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等作出规定。
条例还对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未依法履行服务保障职责等,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约束力,保障法规执行到位、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