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川卫发〔2025〕14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5年11月26日由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婚假规定适用问题
(一)2024年11月28日(含)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已休或正在休婚假的,按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补足,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补假手续。
(二)婚假原则上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婚假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分段休。
(三)再婚职工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
二、关于生育假规定适用问题
(一)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
(二)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
(三)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生育假的,不再补假。
(四)生育假应当一次性休完,不能分开休。
三、关于护理假规定适用问题
(一)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护理假假期。
(二)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护理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护理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
(三)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原则上不再补假。
(四)护理假应当在女方生育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叠加计算护理假。
四、关于育儿假规定适用问题
(一)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可分别休十天育儿假。
(二)每周岁内的育儿假不能结转到下一周岁休。
(三)有两个及以上三周岁以下子女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以子女数量叠加计算育儿假假期。
请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积极广泛宣传,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条例》平稳有序实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28日